如果您正在面臨或者將要處理交通事故、征地拆遷、刑事辯護、房產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等糾紛,可提前掃碼預約安排律師面對面免費咨詢!
▇掃碼預約免費咨詢
2025年國慶假期,四川甘孜丹巴縣海拔4700米的卓雍措湖埡口,一場原本充滿青春氣息的畢業旅行,變成了20歲女孩小林(化名)的生死考驗。
通過青年旅社結識的兩男兩女“徒步搭子”,相伴踏上黨嶺山徒步路線,卻在海拔攀升至4700米時突發意外——小林出現嚴重高原反應,伴隨失溫癥狀,嘴唇發紫、意識模糊,最終癱倒在碎石堆旁。
令人心寒的是,同行的三名搭子并未及時施救,而是選擇繼續前行,將奄奄一息的小林獨自留在雪山。幸運的是,路過的陌生游客發現了她,緊急聯系當地民警和救援隊。
民警洛桑背著氧氣瓶在亂石坡上摔了七次,救援隊員扔掉攝影器材騰出雙手輪流施救,用登山繩組成“人肉擔架”將她抬下懸崖密布的危險路段。
經過緊急手術,小林至今仍在ICU重癥監護室依靠儀器維持生命體征,醫生表示不排除成為植物人的可能,后續還需面臨二次手術的未知風險。
這起引發全網熱議的“搭子拋棄事件”,戳中了當下年輕人追捧的“搭子文化”痛點。從飯搭子、健身搭子到旅游搭子,這種基于興趣組建的臨時結伴關系,以“AA制、無約束”為賣點,卻在生死考驗面前暴露了責任真空的隱患。
隨著小林家屬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一個核心疑問浮出水面:臨時拼湊的“旅游搭子”,到底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責任義務?拋棄遇險同伴,僅僅是道德譴責還是需承擔法律后果?
免費咨詢律師
先厘清:
“旅游搭子”的法律關系,不是“想散就散”
小林與三名搭子通過青年旅社臨時結識,約定AA制分攤路費和食宿,共同規劃徒步路線,屬于典型的“搭子旅游”模式。
這種關系既不同于旅行社與游客的旅游合同關系,也區別于親友間的互助關系,在法律上被界定為“松散型結伴關系”,但其核心并非“無責”,而是需根據具體行為界定責任邊界。
非“無償施惠”,而是“共同風險共同體”
很多人認為“AA制搭子”屬于好意施惠,彼此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司法實踐中,當結伴行為涉及高風險活動時,性質會發生轉變。
小林參與的黨嶺山徒步路線,海拔超4700米,氧氣含量不足平原一半,且無成熟救援設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高風險文體活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意味著,搭子間形成了“共同風險共同體”,雖然無需對正常風險導致的損害擔責,但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明知同伴遇險而放任不管),仍需承擔法律責任。結合小林的情況,同行搭子在其明確出現生命危險時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甚至未報警便擅自離開,已超出“道德冷漠”的范疇,可能構成“重大過失”。
臨時組織者≠普通搭子,責任邊界不同
從事件細節來看,同行搭子中有人負責規劃徒步路線、聯系住宿,實際扮演了“臨時組織者”的角色。
這類角色的法律責任與普通搭子存在本質區別:組織者需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前告知路線風險、核實參與者身體狀況、準備必要的急救物資等。
湖北日報的報道中提到,小林是首次參與高原徒步,缺乏相關經驗,而同行搭子中有人曾多次前往川西徒步。
若該搭子作為路線規劃者,未提前告知高反預防知識、未攜帶急救設備,甚至在小林出現不適時未及時采取吸氧等基本救助措施,就可能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認定存在過錯。
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中組織者常被判決承擔10%-30%的補充責任。
免費咨詢律師
核心爭議:
拋棄遇險搭子,到底需擔何責?
目前事件仍在調查中,同行搭子是否存在“故意拋棄”“延誤救助”等關鍵事實尚未完全查清,但結合法律規定和類似判例,可從三個維度分析可能的法律責任:
救助義務:道德義務還是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這里的“法定救助義務”并非僅針對親屬、醫護人員等特定群體,在共同參與高風險活動的場景中,同行者因“先行行為”產生了附隨的救助義務——即因共同參與可能危及生命的活動,導致他人陷入危難時,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在黨嶺山事件中,小林與搭子共同進入高風險徒步區域,形成了相互依賴的關系。搭子們在發現小林失溫昏迷后,既未撥打急救電話,也未采取保暖、吸氧等基本救助措施,反而選擇離開,屬于“未履行合理救助義務”。
即使無法證明其存在“故意加害”,也可能因“不作為”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劃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自擔風險嗎?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林自愿參與高風險徒步,是否意味著需自行承擔全部風險?答案是否定的。
“自擔風險”的前提是其他參與者無過錯,若同行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仍需承擔責任。
參考類似判例,2023年云南一起戶外徒步案中,參與者因隊友未及時救助溺水身亡,法院判決未履行救助義務的同行者承擔20%賠償責任,理由是“共同參與高風險活動產生的互助義務,不因自擔風險而免除”。
回到小林事件,若調查證實搭子存在“明知其可能死亡仍拋棄”的情形,甚至可能超出民事責任范疇,涉嫌不作為的間接故意犯罪。
賠償范圍:若致殘,損失誰來賠?
小林目前面臨的巨額醫療費用、后續康復費用、傷殘賠償金等損失,若搭子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司法實踐,可能的賠償范圍包括:
醫療費用:包括ICU治療、手術、藥物等已產生的直接費用,以及后續可能的康復、護理費用;
傷殘賠償金:若最終被鑒定為植物人或構成相應傷殘等級,需根據傷殘標準支付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事故導致的精神創傷,尤其是年輕女孩面臨的人生變故,可主張相應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若同行搭子中存在組織者,其責任比例可能更高。而對于無過錯的普通搭子,若能證明已盡到合理提醒或救助義務,可免除責任。
免費咨詢律師
“搭子旅游”避坑指南:
這3條底線不能碰
小林的悲劇并非個例,近年來川西、川藏線等熱門旅游地,已發生多起搭子旅行意外事件:有搭子因車輛失控墜入河流,有徒步者因未被及時救助失溫身亡,這些案例都在警示我們,“無約束”不等于“無責任”。
明確角色與風險,拒絕“盲目搭伙”
出發前需明確:誰是組織者、誰負責駕駛、誰具備急救知識,通過書面或微信聊天記錄確認分工;同時要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戶外經驗,避免隱瞞病史或新手參與高風險路線。
像黨嶺山這類高海拔徒步路線,組織者應提前核實參與者是否有高原旅行經歷,備好氧氣瓶、保溫毯等急救物資。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責任邊界
不要迷信“口頭約定”,可簽訂簡單的結伴協議,明確費用分攤方式、風險自擔范圍、緊急聯系人信息等。
協議中需特別注明: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駕駛人的合規要求、同行者的救助義務,這不僅能減少糾紛,也能在事故發生后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
但需注意,協議不能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責任,如“出事概不負責”這類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1
購買保險+掌握基礎急救知識
出發前務必購買短期旅游意外險,優先選擇包含高風險運動、緊急救援服務的險種;同時建議同行者中至少有一人掌握基礎急救技能,如高原反應處理、失溫急救、止血包扎等。
像小林事件中,若搭子能及時為其保暖、吸氧并報警,或許能避免病情惡化。
免費咨詢律師
臨時搭子,該有怎樣的責任底線?
截至目前,小林仍在ICU與死神搏斗,同行搭子是否存在故意拋棄、是否盡到救助義務,還需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和法院的最終認定。
但這起事件已經引發了關于“搭子文化”的深度討論:當我們在社交平臺尋找搭子時,到底是在尋找陪伴,還是在規避責任?
“搭子”的核心是“互利共贏”,但這種互利不能建立在漠視生命的基礎上。
臨時結伴不等于責任清零,共同出行意味著對彼此的安全負有最低限度的注意義務——提醒風險、及時救助、不擅自拋棄,這些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背后的價值導向。
生活中看似尋常的“結伴而行”,也可能暗藏法律糾紛。提前了解規則,守住責任底線,才能避免“搭子”變“冤家”。
如果你正在計劃搭子旅行,不妨把這篇文章轉發給你的搭子,一起約定:既要共享旅途美景,也要共擔意外風險。
對于這起川西搭子事件,你認為同行者該承擔責任嗎?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高勝率律師限時免費咨詢!!
▇掃碼預約免費咨詢
關于恒略
律所環境
![]()
![]()
![]()
![]()
律所榮譽
![]()
![]()
![]()
![]()
冠軍代言
![]()
![]()
![]()
向艷梅
律所活動
![]()
![]()
![]()
![]()
資質獎牌
![]()
![]()
![]()
![]()
![]()
全國辦案、實地考察
![]()
![]()
![]()
![]()
出差
辦案
![]()
![]()
![]()
![]()
![]()
![]()
![]()
![]()
實地
考察
![]()
![]()
![]()
![]()
辦案評價
![]()
![]()
![]()
信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