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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手指輕點屏幕即可完成轉賬,便捷之余,操作失誤導致款項錯轉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一旦錢錯轉到他人賬戶,還能順利要回來嗎?磐石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操作失誤轉錯賬 溝通無果陷僵局
2024年8月2日,原告張某在使用手機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時,因操作疏忽,不慎將原本要轉給他人的5000元,錯匯入了被告孟某的銀行賬戶。發現轉賬錯誤后,張某第一時間嘗試與孟某溝通,希望對方能將5000元退回,卻得知孟某的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無法直接辦理退款手續。
多次溝通無果,張某的維權之路陷入僵局。為挽回自身財產損失,2024年8月下旬,張某正式向磐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孟某返還錯轉的5000元款項。
聚焦“不當得利” 明晰證據鏈條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張某錯轉的5000元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當得利”,以及孟某是否有義務返還該筆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導致受損失的人權益受損的無因債法律關系。其成立需滿足四個關鍵要件:一是一方獲得了實際利益(如收到錯轉款項);二是另一方因此遭受了財產損失(如款項錯轉后無法收回);三是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四是獲利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依據(如無合同約定、無債務關系、無贈與意思等)。
庭審中,被告孟某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或反駁證據。法院依法組織證據交換與質證,對原告張某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張某提供的手機銀行轉賬憑證,清晰顯示2024年8月2日向孟某賬戶轉賬5000元的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進一步佐證了該筆款項的流轉情況;此外,張某后續多次向孟某賬戶轉入小額資金,并在附言中注明“錯轉請退還5000謝謝”,上述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5000元系張某操作失誤誤轉,孟某取得該筆款項無任何合法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孟某在與張某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無合同約定及其他合法事由的情況下,收取張某錯轉的5000元,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及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之規定,孟某應當向張某返還該筆5000元款項。
最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孟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返還原告張某5000元;若孟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孟某承擔。
法官提醒:轉賬防錯+維權指南
一、轉賬前務必仔細核對信息。辦理轉賬業務時,要反復確認收款方姓名、賬號、開戶行等關鍵信息,尤其是手機銀行中已保存的歷史賬戶,需確認是否為本次轉賬的目標賬戶,避免因“慣性操作”“疏忽大意”導致錯轉。
二、錯轉款項后及時固定證據并主動溝通。一旦發現轉賬錯誤,首先要保存好轉賬憑證、交易明細、溝通記錄(如短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款項系誤轉;其次,可通過銀行嘗試獲取收款方聯系方式,主動誠懇溝通,說明情況并請求返還,多數情況下,善意的收款方會配合退款。
三、協商無果時依法維權。若收款方拒絕返還或無法取得聯系,受損方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轉賬行為發生地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訴訟時需提交清晰的證據材料,證明“款項錯轉”“自身受損”“對方無合法獲利依據”等核心事實,法院會依法審查并作出公正判決。
在移動支付常態化的當下,“一鍵轉賬”的便捷性背后,更需要用戶繃緊“謹慎操作”的弦。同時,對于誤收他人款項的一方,應認識到“意外之財”無合法依據,依法返還才是正確選擇,切勿因貪圖小利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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