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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與王某是相識多年的朋友。2020年5月,王某因個人經營急需資金周轉,向張某提出借款請求,并承諾給予較高利息作為回報。張某當時手頭并無閑置資金,但礙于朋友情面和高息誘惑,便通過某小額貸款平臺申請了一筆3萬元貸款,隨后以現金方式將這筆錢出借給王某。
王某向張某出具了一份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3.5萬元,其中3萬元為本金,5000元為預先扣除的利息。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1.2%,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
借款后不久,張某因自身信貸還款壓力增大,多次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以經營困難為由一再推脫。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3.5萬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計算的利息。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出借給王某的3萬元資金系從小額貸款平臺套取所得,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依法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王某應向張某返還實際取得的借款本金3萬元。
關于資金占用損失,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訴之日起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計算的利息。對于張某主張的超出實際本金3萬元部分、起訴前利息以及超出年利率3.85%的利息等訴訟請求,因借款合同無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是指借款人從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后,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而是將貸款再次出借給第三方,以謀取利差的行為。這種行為實質上構成了資金的“空轉”,脫離了金融監管的初衷,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范金融資金被違規挪用,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
實踐中,無論轉貸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出借資金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且未用于自身消費或經營,即可能被認定為轉貸,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是否構成“套取”需結合具體情形。如果出借人能夠證明其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本意是用于自身,后因情況變化臨時出借,且未牟取高利,法院可能酌情處理,但原則上仍以資金源頭為準,嚴格適用無效規定。
二、借款合同無效后,法律后果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套取貸款轉貸導致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借款人應當返還實際取得的借款本金。這是因為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出借人雖不能依據無效合同主張利息,但有權要求返還其實際支付的本金,以彌補其財產損失。
第二,資金占用損失可酌情支持。合同無效后,出借人因資金被占用而遭受的損失,可視為一種實際損失,法院通常會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或存款利率,酌情支持自起訴之日起的資金占用利息。這既體現了對出借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防止其因無效行為獲得不當得利。
第三,過錯責任的分擔。在套取貸款轉貸中,出借人明知資金非自有仍出借,存在明顯過錯;借款人若知曉或應知資金來源于貸款,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合理確定損失分擔比例。實踐中,出借人因主動套取貸款并轉貸,往往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故其主張的高額利息、違約金等均不被支持。
三、出借人是否有權要求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出借人無權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利息,這是因為合同無效后,其中的利息條款也隨之無效,不能作為計息依據。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借款人可以無償占用資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允許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將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視為一種實際損失,并參照同期LPR或其他合理利率標準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利息支持一般自起訴之日起算,且利率水平較為保守,旨在平衡雙方利益,而非鼓勵民間借貸中的投機行為。
此外,如果出借人能夠證明其因借款行為遭受了其他直接損失(如向金融機構支付的貸款利息),可在過錯責任框架內主張賠償,但需提供充分證據,且不得與資金占用利息重復計算。
律師寄語
民間借貸作為傳統融資方式,在便利民眾周轉、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然而,任何借貸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得以損害金融秩序和社會公益為代價。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不僅違背了信貸資金的使用宗旨,更因合同無效而使得出借人面臨本金難回、利息落空的風險。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否定評價,旨在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借貸觀念,杜絕“空手套白狼”的投機心理。
實踐中,我們建議出借人始終堅守“自有資金出借”原則,避免通過借貸平臺或銀行套取資金再行轉貸。同時,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明確資金用途、利率標準和還款期限,并保留好相關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效維權。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借款合同因轉貸無效,出借人仍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本金和合理損失。但這過程往往因合同效力問題而變得復雜漫長,與其事后補救,不如事前防范。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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