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河北滄州市人民政府對某城中村作出征收土地預公告,馬某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在公布安置補償方案后,項目指揮部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馬某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先后作出初評和復評評估結果報告單。
兩次評估結果報告單載明馬某的房屋建筑面積為345.27平方米。
因不同意補償標準,馬某未能與征收部門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2023年7月,市政府對馬某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但是,該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單方決定給馬某貨幣補償,并且認定房屋建筑面積合計330.63平方米,比評估結果報告載明的面積少了14.64平米。
在送達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市政府才向馬某送達了房屋拆遷征收估價報告。
馬某不服該補償決定,請求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認為:鑒撤銷該征地補償決定實無必要,被告應在該征地補償決定的基礎上對原告作出補充決定,將遺漏面積的被征收房屋價格及因遺漏面積產生的安置補償費、搬遷費差額補償給原告。如原告選擇產權調換,由被告依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與之協商。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原審判決,在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的付順托和郭曉杰二位專業征拆律師幫助下提起上訴。
付順托和郭曉杰二位律師指出:案涉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程序違法,如評估報告送達時間不合理,剝奪其異議權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補償安置方案及評估機構選擇程序均不合法;補償決定中土地面積及房屋面積認定錯誤、房屋價值也認定錯誤,是嚴重的錯誤,應當依法撤銷。
案涉補償決定尚未履行,不屬于不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一審法院不予撤銷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信息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行終1046號
上訴人:馬某
被上訴人:河北滄州市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一審判決及案涉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代理律師:付順托律師、郭曉杰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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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順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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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杰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滄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案涉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安置方式包括貨幣安置和住房安置。因未與上訴人馬某戶達成補償協議,滄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針對馬某房屋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但該補償決定僅明確了貨幣補償一種方式,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明顯不符合上述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
另,本案滄州市人民政府針對案涉被征收房屋作了初評和復評兩份評估報告,但兩份報告對被征房屋拆遷補償面積評估前后不一致,且滄州市人民政府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復評報告送達給馬某。
綜上,滄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復議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XXX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滄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三、責令滄州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對馬某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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