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女士在某區擁有一處合法房屋,該房屋因商業開發被納入征收范圍。然而,某辦公室在未充分調查認定的情況下,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女士的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其自行拆除,逾期則依法強制拆除。
更令人憤慨的是,被告在催告履行期未滿時,便在組織大量人員強制拆除了劉女士的房屋,造成其嚴重的財產損失。
專業拆遷律師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劉女士的合法權益。首先,被告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充分調查認定,未給予原告合理的陳述和申辯機會,便直接作出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其次,被告在強制拆除時,未依法進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徑行拆除房屋,進一步凸顯了其行為的不當。
劉女士作為房屋的實際購買者和使用者,其與房屋拆遷征收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理應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 :(2024)X 0117 行初 20 號
案由: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原告:劉某
訴求 :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曹廣律師史夢舟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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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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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夢舟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1. 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原告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證明其與強制拆除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可以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被告以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主張其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依據不足。
2. 關于被告主體資格:原、被告雙方對涉房屋系由被告組織人員實施了拆除的事實均無異議,被告系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為本案的適格被告。
3. 關于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被告在沒有對涉案房屋進行充分調查認定的情況下,未經告知直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又在催告履行期未滿時,徑行拆除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存在程序不當。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某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本案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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