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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積極推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安全、有序發展,我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擴大征求意見的覆蓋面,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建議,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管理辦法》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5年11月7日,可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提出意見:電子郵件:hhhtzjj@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家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要求及《內蒙古自治區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內能電力字〔2021〕293號)、《內蒙古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內能電力字〔2022〕140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充、換電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固定停車位建設,專為私人車輛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車、物流車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和景區等公共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或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辦事人員車輛、業主車輛等提供開放式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四)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是指依法享有充換電設施所有權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主體。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是指提供身份識別認證、充換電、支付結算等整個過程的服務以及充換電設施的運營、維護的主體單位。充換電平臺運營商是指通過網絡平臺提供充換電服務網絡的運行監控、運營管理、業務服務、信息服務等服務的提供方。
第四條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統籌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各項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共停車場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考核機制;負責推動公共停車場充電樁建設工作;負責開展公共停車場充電樁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配合推進環衛等相關領域充電設施建設。
(二)發改能源部門:統籌充換電設施相關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充換電設施規劃;負責獨立占地及單獨征地新建的換電站、充電樁(群),在公共領域即有停車場(位)改擴建的充電樁(群)的備案工作;負責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工程審批工作;負責指導電力部門引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將運營數據接入自治區監管平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等。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獨立建設充換電設施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獨立建設充換電站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負責在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中明確充換電設施配建要求及比例。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充換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屬地住建部門指導物業服務機構配合運營商和居民個人、電網企業、施工單位,按現行法律法規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將新建住宅全部停車位、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充換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情況納入施工圖審核流程以及建設工程整體驗收范疇;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五)工信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統籌推進電動重卡及新能源汽車工業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對電動汽車及其充電蓄電等零部件的生產進行行業指導。
(六)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做好新建充換電停車場經營許可的審批工作以及已配建充電樁停車場的年審工作。
(七)呼和浩特供電部門:負責做好配套電網接入,將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其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為充換電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的便利條件;制定充電樁、換電站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換電設施報裝資料及報裝流程,為充換電設施建設接入提供綠色通道;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換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負責指導各區縣供電公司及時受理住宅小區電力增容業務并制定供電方案答復客戶,做好充電樁接入供電服務工作。負責確保居民正常生活用電。
(八)財政部門:負責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配合發改、工信、能源部門爭取上級專項資金補貼;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牽頭推進高速公路及普通國自治區干線等相關領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編制全市換電設施建設規劃,并制定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基本流程。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負責充電設施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協助充電基礎設施采購時涉及CCC(中國強制認證)產品的監管工作;負責充電樁產品認證、計量檢定校準和價格收費及用電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檢查。負責組織實施用電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檢查;
(十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督促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安全監管,配合發改、工信、能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等部門依法查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充電設施所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火災撲救、處理火災事故。
(十三)公安部門:負責新能源重卡等道路運輸車輛通行秩序維護以及機動車輛管理工作。
(十四)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能源、城管等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應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各相關部門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相關工作協調配合,及時協調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工作情況、存在困難和問題,推動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
(十五)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是推進本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統籌落實充換電設施推進主體責任,按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好本地區的實施方案,并做好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監督管理,落實好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屬地責任。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換電設施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全市建成區內充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適用本辦法,旗縣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按照“合建、配建為主,單建、獨立占地為輔”的原則,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城鄉公共充電網絡,積極推廣“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智能有序居民區充電模式,鼓勵圍繞城市轉運等場景推廣應用換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自(專)用充電設施依據相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自(專)用充電設施按照公用充電設施相關要求管理。
第七條市級發改、能源部門會同交通、住建、自然資源、工信、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統籌編制全市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與國土空間、電力規劃、交通規劃、停車場規劃等有效銜接。各旗縣區政府可動態編制充換電設施實施方案,原則上可不再單獨編制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第八條 科學設置和推動落實不同類型既有、新建建筑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指標。新建建筑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九條對于企業在獨立占地及單獨征地投資新建的換電站、充電樁群,在上述公共領域既有停車場(位)改擴建的充電樁群,由項目單位向市能源局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的投資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備案。對于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工程,由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
對于個人、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內部,居民社區以及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可免于辦理項目審批(備案)手續,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證。
對于利用市政道路、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換電設施,應按照市政及高速公路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并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充換電設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要求,完成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消防設施、計量系統、設備功能、電能質量等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負責非專線接入高壓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紅線外配套電網建設。公用變壓器直接供電到戶的住宅小區,電網企業負責建設表計至公用變壓器低壓出線柜(分支箱)線路工程;電力設施由物業服務機構運維的戶表住宅小區,電源點(戶表變壓器)至充電設施的線路工程由充電設施投資主體(人)出資建設和運維。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現有配電設施無法滿足充電設備用電需求時,配電設施產權為電網企業的,由電網企業提出解決方案;配電設施產權不是電網企業的,由產權人提出解決方案。鼓勵住宅住宅小區產權單位的配電設施向電網企業移交,實現電網企業統一管理。支持引入第三方充電運營商采用智能有序充電方式,分時錯峰充電,提高現有配電設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
第十四條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機構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圖紙資料,指認電源位置及預埋管線走向,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設置障礙。無專業化物業企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業委會、物管會或屬地鄉鎮、街道等管理單位配合做好充電設施安裝。
第十五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換電設施投資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建設單位公平開放。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十六條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鼓勵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二)充換電設施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計量技術機構申請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強制檢定。
(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更新,確保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承擔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四)對電能質量由法定技術機構定期檢測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充換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裝各和器材。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六)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七)充電設施用電應按照有關規定到電網企業辦理用電報裝手續,不得私拉電線、違規用電。
(八)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
第十七條 充換電建設(運營)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登記注冊的合法獨立法人單位,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或充電服務。
(二)使用的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對其運營的充換電設施運行、運維、安全風險實時監測和預警,采集和儲存運營數據(保存期不低于5年),能夠與自治區級監管平臺有效對接;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相關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外流。
(三)企業應配備與充電樁項目建設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其中具備電工資質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四)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五)對外運營的充換電設施應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六)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通過充電設施備案和強制檢定。
第十八條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無法滿足第十七條規定的,須委托給滿足條件的第三方代為運營維護管理,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運營維護管理責任。按照“誰投資、誰負責”原則,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仍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九條充換電平臺運營商不得有不正當價格競爭和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充換電平臺運營商和接入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共同承擔社會責任及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健全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常態化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服從電網調度,有序充電,鼓勵通過智能控制等技術手段提高充電負荷對電網供需的響應。
第二十二條充換電設施所有權人發生變更的,所有權人應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報供電企業登記;充換電設施永久性廢除的,所有權人應在停止服務前10個工作日內報供電企業登記并及時拆除充電設施。對于需要辦理項目審批(備案)手續的,變更拆除應及時告知審批(備案)機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于免于辦理項目審批(備案)手續的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后,由供電部門統一匯總按季度報能源主管部門建檔登記。對于需要辦理項目審批(備案)手續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投運后10個工作日內報供電部門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建檔登記。
第二十四條各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充換電設施監管體系,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業”和“僵尸樁”退出機制。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將有關充電基礎設施情況接入全區充電設施網絡平臺。強化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安裝質量安全把關。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各旗縣區可結合行業領域實際制定專項財政支持政策,加大對具備智能有序充電控制功能和集成光伏、儲能等分布式資源的充換電設施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條簡化充換電設施建設審批手續。利用既有停車場配建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公共停車場配建充換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電網企業要簡化辦事流程,制定充電設施電力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電力報裝流程,開通綠色通道,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提供優質服務。要加大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入,負責投資建設、運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包括至用戶紅線的配電網設施),保障電力供應。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
第二十八條鼓勵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商統一規劃建設、統一運營管理住宅住宅小區充電設施。探索推廣電動汽車與電網雙向能量流動的V2G(車輛到電網)示范應用模式,積極探索車樁互聯技術。促進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規模化、品牌化、專業化發展,加快形成規模、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等優勢,提升全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考核評價體系,適時推出考核評價結果與政府補貼掛鉤機制,督促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本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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