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人相約飲酒吃飯,一人因不喝酒先行離開,隨后第二人因身體不適也離開,剩下張某和楊某繼續喝酒,過程中飯店老板曾聽到包間內有吵鬧聲以及杯子摔碎的聲音,隨后看到張某頭部流血,之后張某和楊某一起離開飯店。而第二天一早張某被發現躺在一小區門口,被送醫后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今年9月,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對發生在2023年初的這起案件進行了民事一審判決,其中,對先行離開的二人,法院判決不承擔過錯責任和賠償義務,而楊某需承擔55%的責任,被判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528621.57元。
判決書顯示,張某的家屬陳述,2023年1月9日21時許,張某與其他三人在濮陽市一家火鍋店包間內吃飯喝酒。期間孟某某、段某某先行離開,23時許,飯店老板聽到包間內有吵鬧聲以及杯子摔碎的聲音,發現張某后腦流血,飯店老板拿紙巾讓張某止血。10分鐘后,已經醉酒的張某和楊某兩人離開飯店。
由于張某一直未歸,其家屬多次與楊某聯系,楊某未告知張某的具體位置,后楊某將電話關機。次日早上7時許,派出所民警告訴張某家屬,其躺在一小區北門附近,張某被送至醫院后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同年5月5日,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張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冠脈肌橋的基礎上,因頭部損傷引起較大量失血及生前乙醇攝入造成急性乙醇中毒,而最終死于呼吸循環功能衰竭。
而楊某則辯稱,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酒量應有認知,對過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危險應有預見,但其未能自控,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其自身應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聚餐飲酒是日常生活中較常見的親友溝通感情、處理事情時協商交流的情形,同飲者在飲酒期間有提醒、勸告義務,飲酒后有照顧、通知、護送等義務,是否盡到這些義務是判斷過錯的重要標準。
判決書中還說明了對于先行離開的孟某某、段某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段某某雖參與共同“飯局”并結算了餐費,但其不飲酒且第一個離開飯店,其主觀上不便阻止另外三人繼續飲酒,客觀上也不能承擔勸阻張某后續飲酒的責任和義務。而孟某某參與了共同吃飯飲酒,在喝酒時基本是平均分酒,各自喝各自酒杯里的酒,沒有勸酒行為,其因自身不適第二個離開飯店,在其離開飯店時,張某和楊某并無異常,客觀上不能承擔勸阻張某后續飲酒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法院判定第一個離開的段某某和第二個離開的孟某某不承擔過錯責任和賠償義務。
法院認為,楊某與張某共同飲酒時,張某的后腦勺受傷流血后,楊某與張某共同離開飯店,沒有把張某送至醫院,之后拒不接電話也拒不開家門溝通,即共同飲酒過程中張某頭部受傷后,楊某未盡到全面的照顧、明確的通知、安全的護送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楊某承擔55%的責任,并判決其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52萬余元。
來源:紅星新聞
一審:譚好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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