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決書,總覺得法官把‘誰借錢’‘誰違約’這些關鍵事判錯了,可又不知道算不算‘基本事實錯誤’,要是瞎上訴,既費錢又費時間。” —— 其實基本事實認定錯沒錯,有明確判斷標準,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說透,幫你別做無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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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基本事實錯了可能影響判決結果,但不是所有 “覺得不對” 都算錯,得先分清 “該糾正的錯” 和 “無需糾結的瑕疵”。
先搞懂:這 4 種情況,才是 “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基本事實是指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事實,按訴訟實務,以下 4 種錯誤才算真正的 “基本事實認定錯誤”,上訴時才有機會糾正:
主體錯:把 “誰是當事人” 搞混
比如本該告 “甲公司”,結果法官判 “乙公司” 承擔責任;或是把 “借錢的人” 判成 “擔保的人”—— 簡單說,就是 “找錯了承擔責任的對象”,這會直接導致判決對象錯誤,肯定是基本事實錯。
行為 / 結果錯:把 “做沒做、有啥后果” 判反
比如你沒簽過的合同,法官卻認定 “你簽了”;或是對方違約導致損失,法官卻判 “你沒損失”—— 這類 “把行為是否存在、結果是否發生” 判錯的情況,會讓判決失去事實基礎,必須糾正。
因果關系錯:把 “誰導致的結果” 判錯
比如貨物損壞是因為對方運輸不當,法官卻判 “是你包裝不好導致的”;或是工傷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法官卻認定 “是你私下行為導致的”—— 因果關系錯了,責任劃分就全錯了,屬于核心事實錯誤。
漏關鍵事實:把影響判決的重要事漏掉
比如你提交了 “對方已收到還款” 的收條,法官卻沒認定這個事實,還判你 “沒還款”;或是合同里約定了 “先貨后款”,法官卻漏了這個條款,判你 “逾期付款”—— 關鍵事實漏了,判決自然不公平,屬于必須糾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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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 5 種情況,不算 “基本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也難改
不是所有 “覺得不對” 都能上訴成功,以下 5 種情況,哪怕有爭議,也不算基本事實錯誤,別瞎折騰:
邏輯常理內的認定:法官按常識判的,不算錯
比如法官根據 “你頻繁向對方轉錢”,結合聊天記錄認定 “是借款”,只要在常理范圍內,哪怕你覺得 “是贈與”,也不算事實錯 —— 法官有權按證據和常識判斷,不是所有分歧都算錯。
細微瑕疵:不影響結果的小錯,不算錯
比如判決書中把 “借款時間 2023 年 5 月” 寫成 “2023 年 6 月”,但轉賬記錄能證明實際時間,且不影響還款金額和責任,這種小瑕疵不算基本事實錯,法院一般不會改判。
法律適用 / 觀點分歧:對法律理解不同,不算事實錯
比如法官認為 “你的行為算違約”,你覺得 “不算”,這是對法律條款的理解分歧,不是 “事實認定錯”—— 事實錯是 “事不對”,法律適用錯是 “法用錯”,別混為一談。
程序瑕疵沒影響事實:流程小問題沒改事實,不算錯
比如一審開庭時,法官沒讓你先讀起訴狀,直接進入舉證環節,但最終認定的事實沒錯,這種程序小瑕疵沒影響基本事實,不算事實錯誤,上訴難改判。
二審用新證據改事實:這是糾正,不是一審事實錯
要是你二審提交了一審沒的新證據(比如新找到的還款記錄),證明一審事實錯了,這是 “用新證據糾正”,不算一審法官 “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官當時沒看到新證據,不算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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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上訴前先 “對號入座”
發現判決書可能有問題時,先對照上面的情況,看看是 “該糾正的基本事實錯”,還是 “無需糾結的情況”。要是屬于前者,趕緊準備證據和上訴狀,重點說清 “事實錯在哪、證據怎么證明”;要是屬于后者,別浪費時間上訴,不如想想其他解決辦法 —— 精準判斷,才能少走彎路。
你遇到過 “覺得事實判錯” 的情況嗎?最后是怎么處理的?評論區聊聊,給其他朋友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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