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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
促進風險分級分類規制法治化
風險分級分類規制的正當化根據在于比例原則和“基于風險的規制”的進路。應在立法中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界定風險分級分類的制度框架,由行政機關制定細化的分級分類標準,并通過程序設計,保障風險分級分類標準的民主化、合理化。可以概括條款或“批量列舉式”規范界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明確風險分級分類考慮的因素和權重。行政機關應根據風險程度設定相應的規制干預措施,可在高風險領域選擇行政許可、禁止等高干預度的規制工具,在低風險領域選擇備案、信息披露等低干預度的規制工具,并配置不同的行政檢查資源。對于較低風險的活動,應以自我規制為優先手段。風險分級分類規制面臨的挑戰包括選取指標的局限性、對低風險規制的忽略及與合作規制之間存在的緊張關系等,為此應優化分級分類指標體系,為低風險領域設定相匹配的規制措施,促進風險規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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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孫良國:
替代交易是違約損害賠償領域的制度變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0條第2款在我國首次確立了替代交易規則,是我國違約損害賠償領域的觀念創新和制度變革。學界對該規則的定位存在較多爭議,需通過明晰替代交易規則與周邊規則的邊界以廓清其體系定位。替代交易規則是完全賠償規則的體現,同時完全賠償規則又能夠完善現行的替代交易規則。當非違約方實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適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場價格規則。替代交易是減損規則的主要措施,在作為計算規則時無須單獨適用減損規則。替代交易規則通常不受可預見規則約束,在部分長期合同類型中,應當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顯失公平的結果。替代交易規則與替代履行規則是并存且配合的計算方法,兩者的適用條件與適用語境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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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研究員李濤:
引入司法人工智能可增強社會治理效能
數字時代,科技日益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司法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要順應科技發展的潮流。引入司法人工智能是司法系統實現現代化轉型的重要舉措,也是科技發展的必然選擇,有助于提升司法的智能化水平,增強司法在社會治理中的效能,更好滿足公眾對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在當代司法發展的進程中,科技與法律于司法系統內部實現融合是技術理性與法律實踐內在需求之間雙向驅動的必然結果,具有深刻的理論和實踐邏輯。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構建過程中展現出巨大潛力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法律、技術、倫理以及司法功能異化風險,這些風險有可能從潛在狀態轉化為現實困境。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是對司法工作的補充和提升,為有效應對風險,應秉持輔助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及更好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等指導理念,強化頂層設計,通過制定規范體系、構建應用規則、建設監管制度、加強倫理審查等手段,確保技術始終服務于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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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琦:
合理構建“低信息給付模式”
“個人信息換給付”已發展成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交易,帶來的法律影響是個人信息構成對待給付(“信息給付”),對其進行調整要求將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深度融合。信息給付的應用范圍是信息驅動型交易,包括信息取代金錢型和信息減免金錢型交易。信息給付的內容并非作出個人信息保護法上的有效同意,而是開放接口使得經營者收集信息成為可能,因為個人信息保護法上的有效同意實質上是對經營者的要求,不應成為個人的負擔。信息給付與經營者給付之間默認形成條件型關聯而非牽連型或者原因型關聯,信息給付是經營者給付義務的生效條件而非真正債務,這最符合現實和各方利益。信息給付質量適用有限真實標準,用戶有權在一定范圍內降低信息真實度以減少隱私損失。未來應當合理構建“低信息給付模式”供用戶選擇,既可以有效增強個人信息自主,又有助于完善數字經濟的市場體制和競爭環境。
(以上依據《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行政法學研究》《法學研究》,陳章選輯)
[責任編輯: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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