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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領域,材料價格波動是施工期間常見的問題,一旦漲幅突破合同約定的閾值,結算階段的價款調整往往成為甲乙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文結合典型案例,拆解材料調差爭議的解決思路,為工程結算提供實操參考。
一、爭議案例:11 萬㎡商業項目的調差分歧
某大型商業地產項目總建筑面積達11萬平方米,簽約時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單價合同模式。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期間鋼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單價,若較投標基準期價格的增減幅度超過5%,超出部分可進行材料價款調整。
爭議核心源于投標與施工階段的兩個關鍵動作:
1.投標報價調整:中標單位以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為基礎,將鋼筋消耗量提高10%、混凝土消耗量提高5%;
2.材料價格上漲:施工過程中,鋼筋、混凝土價格均出現超5%的漲幅,結算時雙方就 “調差工程量的計算依據” 產生分歧 ——
施工方:主張按投標報價中調整后的消耗量系數計算;
建設方:堅持以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消耗量為標準;
最終爭議金額高達500萬元。
二、爭議分析:從規則與慣例拆解核心問題
1. 投標報價調整的合法性:不違規,報價有效
根據《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時,可依據企業自身定額,或國家、省級及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與辦法。案例中,中標單位調整行業定額的材料消耗量,本質是結合自身施工技術與管理水平確定的用量標準,未違反規范要求,因此其投標文件與報價具備法律效力。
2. 評標環節的現實局限:難發現消耗量調整問題
實際評標流程存在天然局限:
專家優先審查投標單位資格,再依據“投標總報價與基準報價的偏差” 計算得分(按招標文件評分細則);
除非招標文件有特殊要求,否則專家極少逐一分項核查分部分項工程報價,更不會細致核對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人材機消耗量;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與合同簽訂的核心依據是“清單報價”,定額及定額消耗量僅作為形成報價的工具,進一步導致投標階段難以發現消耗量調整問題。
3. 利益視角:逆向推演可見爭議本質
從利益角度逆向分析,可清晰看到爭議的核心矛盾:
若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跌超5%,施工方未必會堅持按“調整后的消耗量” 計算調差;
若投標時施工方調低了定額消耗量,材料漲價時雙方的主張可能完全反轉。
而從行業慣例來看:多數投標單位不會輕易修改定額中主要材料的消耗量系數。因為定額消耗量反映的是“正常施工條件下的社會平均用量水平”,與現場實際用量更貼近,按此報價并調差,能最大程度保障甲乙雙方公平,減少爭議。
4. 合同依據:參考示范文本的明確約定
遇到此類爭議時,可直接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11.1條:需調整價格的材料,其采購數量與單價必須經發包人審批,審批通過的數量與單價將作為合同價格調整的依據。具體流程要求: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將計劃采購數量與新單價報發包人核對,待發包人確認“該材料用于本工程” 后,再按確認結果執行。
三、實操建議:規避爭議的三大關鍵動作
1. 投標報價階段:從源頭減少爭議
投標人編制報價時,建議優先依據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與辦法;若需調整清單綜合單價,盡量通過調整主要材料價格實現,避免修改定額中人材機的消耗量系數,從源頭降低結算時的調差爭議風險。
2. 合同簽訂階段:提前明確規則
招標人確定中標單位后,需對其投標文件與報價進行全面梳理,點排查可能引發結算爭議的條款(如材料調差依據),提前與中標單位協商解決方案,并將“調差工程量計算標準、材料價格確認流程” 等內容明確寫入合同條款,避免后期推諉。
3. 爭議解決階段:優先憑證據協商
若已出現調差爭議,核心解決邏輯圍繞“證據” 展開:
承包人需舉證:施工前是否將材料采購數量報發包人核對,并獲得書面確認;
若承包人未及時上報采購數據,且事后無法補充完善資料,建議參考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消耗量計算調差工程量,此方式更貼近公平原則,也易被雙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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