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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05月,張某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2025年01月所借的2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張某向法庭提交李某簽名的借條一張、銀行轉賬憑證一份。張某提交的借條載明:李某欠張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張某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轉賬金額為10萬元。張某稱剩余10萬元為現金出借。
李某辯稱,出具借條后,只收到借款10萬元,剩余10萬元并未收到。
法庭要求張某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現金出借的事實,張某未能提供。
法院判決
判決李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10萬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需按照實際情況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
其次,當借條載明本金、利息等內容與實際履行情況不一致時,借款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
再次,利息不得超過法定規定的限度。借貸雙方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借貸雙方約定支付利息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第四,李某給張某出具的借條雖然載明借款20萬元,但是張某只交付10萬元,故借款本金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借條既沒有關于利息的記載,也沒有關于逾期利息的約定,張某又未舉證證明雙方存在關于支付利息的約定,故法院對于張某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借貸雙方應如實記載借款金額、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期限等關鍵信息,避免因約定不清或憑證缺失引發糾紛。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虛假陳述或偽造證據不僅難以得到法院支持,還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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