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韓國國務會議審議了先前由國會通過的關于廢除檢察廳的《政府組織法(修正案)》,李在明在會上正式批準該修正案,使其生效。
韓國國務會議并無實際職權,該機構并不擁有集體決策權,參與國務會議的國務委員(國務總理、各部部長)也沒有投票權。所以,國務會議基本就聽命于總統。
所謂審議法案,就是走個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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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尹錫悅政府時期,是如此,在李在明政府時,當然也是如此。
該修正案在國會投票時,國民力量黨成員集體缺席,以示反對。不過,共同民主黨在國會內擁有單獨過半的優勢,再加上其他聯盟小黨,足以通過該修正案了。
修正案設置了為期一年的緩沖期,到明年這個時候,屆時存在了78年之久的韓國檢察廳,就算徹底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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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的工作,將被新設立的公訴廳和重大犯罪調查廳所取代。其中,公訴廳隸屬于法務部,重大犯罪調查廳隸屬于行政安全部。法務部與行政安全部都是內閣部門。
現在的檢察廳,雖然隸屬于法務部,但權力非常大,有很大的獨立性。檢察廳不僅負責公訴、與被告在庭上抗辯,而且對警察的調查偵查工作也有指揮權,相當于是集偵查權與起訴權于一身。雖然在行政序列不是警察部門的上級,但是在職權上,卻相當于是警察部門的頂頭上司。
警察部門并不隸屬于檢察廳,也不隸屬于法務部,而是由行政安全部管轄。
此次改革后,行政安全部將下轄警察廳與重大犯罪調查廳,其中,重大犯罪調查廳又負責指揮警方辦案。
重大犯罪調查廳在結束調查后,再把案件轉移給公訴廳,由公訴廳決定是否起訴。
因此,公訴廳的調查權將全然消失。韓劇里檢察官穿著帥氣西裝、打著領帶親臨辦案現場、指揮警察的畫面,以后不會再有了。
重大犯罪調查廳將會在以后占據主導權。
此項改革,引發了韓國檢察官們的極大憤怒。代理檢察總長在9月29日向全體檢察官同僚發了一封郵件信,其中寫道:“在未經充分討論與準備的情況下,就廢除檢察廳,我感到非常羞愧……大檢察廳一直以來就在強調,廢除檢察系統的法案,有違憲的可能……憲法自創立之時,就將檢察機關寫入了其中……在未來的討論中,大檢察廳將會積極發聲,做出十分的努力,以忠實地反映我們檢察官同僚們的意見與智慧。”
在我看來,李在明所主導的此項改革,并不違憲。韓國憲法中確實提到了檢察官(第二章第10條、第16條),也提到了檢察總長(如第四章第89條),但是卻沒有將檢察廳單列出來,更沒有將其拔高到國會、總統、大法院、憲法裁判所等機構的高度。
而且,根據憲法,對檢察總長的任命,也不需要國會的批準,只需在國務會議上審議即可。如我在文章開頭所說,國務會議的審議,就是個形式。根據憲法,總統本就是國務會議的負責人,參加國務會議的人,又全都是他的下屬。尹錫悅當初能當上檢察總長,得多虧了文在寅的“提攜”,若非如此,他便沒有這個跳板,也就不會在2022年當選為總統。
所以,檢察廳這個機構是可以被廢除的,但是檢察系統得予以保留。就目前的改革來說,公訴廳擁有起訴權,那么公訴廳就是以后的檢察系統,公訴廳的重要職員,就是檢察官,公訴廳的負責人,其職務名稱還會是“檢察總長”,與對應憲法第89條第16款中所提及的內容。
許多檢察官,將廢除檢察廳這個機構等同于廢除檢察系統,進而指控違憲,其實算是在偷換概念。
韓國檢察廳存在了這么久,早就有了自己的部門利益。此項改革的通過,將使得大量檢察官分流,一些人要去公訴廳,一些人要去重大犯罪調查廳,還有許多人,恐怕將會失業。而工作的重新分配,當然不由檢察廳自己決定。
無論是去哪個廳,檢察官們手中的權力,都會減少。
如何看待李在明的這項改革呢?憲法裁判所原法官文炯培(就是宣讀對尹錫悅的罷免判決書的那位)曾說:“改倒是可以改,但是吧,不能像你李在明這樣改。”這句話中,最重要的“改倒是可以改”這幾個字。
這種看法,應該是憲法法院內的主流看法,即改革檢察系統并不違憲。所以,即使以后該法案接受憲院審查,也大概率不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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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明本人并不信任檢察系統,在他上任后,國會通過立法,建立了幾個特檢組,繞開了當前的檢察系統,以對尹錫悅與金建希展開調查。特檢組的調查對象并不限定為尹錫悅夫婦,還包括其他人,比如韓德洙、崔相穆等。9月30日上午,因特檢組的調查,韓德洙第一次出席庭審訊問。
即使是支持李在明的人中,也有許多人批評該改革是操之過急,他們認為一年的緩沖期太短了,需要處理的事情太多了,時間根本來不及,而且容易造成司法系統內部的混亂。
對檢察系統的改革,只是李在明系列組合拳中的第一套而已,接下來還會有對韓國大法院的改革,而且其中的條款,必將引發更大的爭議,我會持續關注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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