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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縣推行“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機制,更好更快滿足多樣化安置需求,促進和諧征收,根據“法治化、市場化”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漳浦縣轄區內征收國有土地上住房補償安置,征遷集體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補償安置可參照執行,鼓勵支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跨鎮域使用“房票”。
(二)“房票”安置,是指開展房屋征收時,經協商一致,被征收人可自主選擇將相關補償款計入“房票”補償金額,持“房票”購買規定區域內納入房源庫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補助。“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購買規定區域內的二手住房,視同為“房票”轉讓,不享受購房補助;二手住房業主在受讓“房票”后,僅限用于購買房源庫內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補助,不得再次轉讓或兌換現金。
(三)“房票”補償金額,是指根據征收項目補償標準及選擇“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積(以下簡稱“房票”安置面積)確定的各項補償金額,包含但不限于貨幣補償款、按期簽約獎勵、按期騰房獎勵及裝修補助款等。在“房票”持有人購房之前暫不予發放,使用及申領均不計息。
二、實施規則
(一)購房補助
1.補助標準
(1)以“房票”安置面積和實際購房面積作為補助依據,實際購房面積不足“房票”安置面積的,根據實際購房面積給予補助;實際購房面積超出“房票”安置面積的,以“房票”安置面積為補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補助;“房票”持有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購買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2)根據具體征收項目產權調換的安置成本,并結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以及購房時間等確定購房補助標準及“房票”使用期限。購房補助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3)采用“房票”安置比例根據具體征收項目另行制定。
2.補助對象
被征收房屋為多人共有且需分別購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積分配達成書面意見,分別核發“房票”。經“房票”持有人書面同意,其父母、子女、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可作為補助對象。
“房票”持有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應通過法定程序(含公證或司法程序),確認“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房票”持有人遺失或毀損“房票”的,應在漳州市級及以上級別報刊上刊登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
3.補助期限及其他
(1)補助期限自《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至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原則上為12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2)因轉讓、繼承、遺失或毀損等辦理換發、補發或重新核發“房票”的,購房補助有效期保持不變。
(3)在購房補助有效期內,被征收人未購房不得申請兌付全部或部分補償金額。選擇“房票”購房且使用“房票”補償金額達到90%及以上的,購房后剩余補償金額可申請兌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購房補助。
(4)在購房補助有效期屆滿后,被征收人未實現購房或“房票”使用后仍有剩余補償金額的,可申領兌付,但不再享受購房補助。
(5)“房票”僅作為購房結算憑證使用,無金融票據抵押、套現、融資功能,不具有金融屬性。“房票”允許轉讓,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房票”持有人的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滿足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的情況下,超出部分允許“房票”持有人轉讓。二是“房票”安置面積和補償金額同比例轉讓,轉讓后“房票”受讓人按規定享受購房補助。受讓后的“房票”安置面積及補償金額不可再次轉讓。“房票”持有人申請“房票”轉讓的,應提供在漳浦縣范圍內“房票”持有人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滿足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的有關證明,由“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受讓人簽訂書面協議確認“房票”轉讓事宜,并由征收實施單位在“房票”附記上備注說明。
(二)房源征集
1.根據公開自愿原則征集房源并建立房源庫,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將漳浦縣范圍內可售商品住房納入房源庫,并與征收單位或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兌付期限。
2.入庫房源按“一房一價”商定最高控制價,最高控制價的均價原則上不得高于該項目近半年成交均價。被征收人選購房源庫商品住房的,成交價格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高于最高控制價的基礎上商定。
3.納入房源庫的房源已接受預定或出售的,開發企業應及時公布。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撥付使用預售資金時,“房票”購房款項視同為已到賬,可計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余額。
(三)補助結算
1.“房票”核發
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等材料,明確“房票”安置面積及“房票”補償金額,并一次性發放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房票”購房
(1)“房票”持有人購房時,可免收定(訂)金等預定性質費用,選定房源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預留該房源6個工作日。
(2)“房票”持有人憑“房票”及《購房意向書》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核發《購房補助認定書》。《購房補助認定書》應載明購房人姓名、購買房屋信息、總金額(使用的補償金額+購房補助金額),同步在“房票”附記上備注已使用、剩余情況等具體信息。房源屬于預售商品房的,結算購房補助金額以《購房意向書》上記載的預售測繪面積為依據,補助認定后不因測繪面積的修訂而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3)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購房補助認定書》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補助認定書》上的總金額作為等額的購房款,并視同已繳交;不足購房總價的,由“房票”持有人以現金或貸款方式補足。
3.“房票”結算
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購房補助認定書》和《備案登記證明書》等相關材料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辦理“房票”結算。由征收實施單位將“房票”結算資金撥付至相關賬戶。選購房源為預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選購房源為現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指定賬戶。
4.退房結算
(1)已享受購房補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由“房票”使用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退還“房票”結算資金,征收實施單位在資金到賬后出具資金退還憑證,縣住建局根據資金退還憑證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房票”使用人申請重新核發“房票”。
(2)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另行結算,不得直接使用結算資金進行抵扣。
三、工作機制
(一)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項目征收及“房票”安置補償工作的實施。
(二)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執行征收安置補償相關政策及“房票”安置補償工作的實施。
(三)縣財政、發改、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保障“房票”安置補償工作順利實施。
四、其他事項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來源:漳浦縣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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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漳州樓市情報 整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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