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經濟犯罪類型,其定罪量刑標準與辯護策略具有鮮明的專業性特征。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犯罪的認定,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制度,未經許可從事煙草經營業務,擾亂市場秩序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我國對煙草行業實行嚴格的專賣專營制度,《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必須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任何環節的煙草經營活動,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包括三種情形:一是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二是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三是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這些量化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但同時也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把握實質危害性。數額計算:在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上,司法解釋確立了"實際銷售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算;無法查清的,則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這種計算方法既考慮了證據的可獲得性,又兼顧了價格認定的權威性。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銷售部分的貨值是否計入犯罪數額,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部分法院采取"實際銷售金額"標準,將未售出部分僅作為量刑參考。特殊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問題:一是超范圍、跨地域經營,如持有零售許可證但從事批發業務,或跨地域進貨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此類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范疇,不宜認定為犯罪。二是借用他人許可證經營,司法判例顯示,租用、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許可證經營的,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三是非法經營真煙與假煙的區分,前者僅構成非法經營罪,后者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需從一重罪處罰。基本量刑檔次:我國刑法第225條和《解釋》將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量刑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檔次。前者對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后者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兩個檔次的劃分主要以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以及卷煙數量為量化標準,體現了刑罰與犯罪危害程度的比例關系。緩刑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率相對較高,特別是對于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被告人。例如,在陸某元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非法銷售香煙金額達15萬余元,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嚴重",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能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類似地,在陳某、吳某非法經營案中,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這些案例表明,對于非法經營數額剛超過入罪標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案件,法院傾向于適用緩刑。從寬處罰情節:從寬處罰情節在非法經營煙草案件中發揮著重要的量刑調節功能。常見的法定從寬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等;酌定從寬情節則包括退贓退賠、繳納罰金、初犯偶犯等。例如,在彭某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非法經營金額高達83萬元(已達"情節特別嚴重"標準),但法院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最終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內適用緩刑。這表明即使犯罪數額較大,若有多個從寬情節疊加,仍有可能獲得較為寬緩的處理。主從犯區分: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區分也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在陳某、吳某案中,法院認定陳某系主犯,吳某系從犯,對吳某依法從輕處罰;在左某、黃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認定左某系主犯,毛某甲系從犯且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這些案例顯示,在非法經營煙草的共同犯罪中,通常會根據各行為人的地位、作用、獲利情況等因素區分主從犯,實現量刑的個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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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經濟犯罪類型,其定罪量刑標準與辯護策略具有鮮明的專業性特征。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犯罪的認定,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制度,未經許可從事煙草經營業務,擾亂市場秩序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我國對煙草行業實行嚴格的專賣專營制度,《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必須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任何環節的煙草經營活動,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包括三種情形:一是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二是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三是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這些量化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但同時也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把握實質危害性。
數額計算:在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上,司法解釋確立了"實際銷售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算;無法查清的,則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這種計算方法既考慮了證據的可獲得性,又兼顧了價格認定的權威性。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銷售部分的貨值是否計入犯罪數額,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部分法院采取"實際銷售金額"標準,將未售出部分僅作為量刑參考。
特殊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問題:一是超范圍、跨地域經營,如持有零售許可證但從事批發業務,或跨地域進貨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此類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范疇,不宜認定為犯罪。二是借用他人許可證經營,司法判例顯示,租用、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許可證經營的,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三是非法經營真煙與假煙的區分,前者僅構成非法經營罪,后者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需從一重罪處罰。
基本量刑檔次:我國刑法第225條和《解釋》將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量刑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檔次。前者對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后者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兩個檔次的劃分主要以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以及卷煙數量為量化標準,體現了刑罰與犯罪危害程度的比例關系。
緩刑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率相對較高,特別是對于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被告人。例如,在陸某元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非法銷售香煙金額達15萬余元,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嚴重",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能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類似地,在陳某、吳某非法經營案中,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這些案例表明,對于非法經營數額剛超過入罪標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案件,法院傾向于適用緩刑。
從寬處罰情節:從寬處罰情節在非法經營煙草案件中發揮著重要的量刑調節功能。常見的法定從寬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等;酌定從寬情節則包括退贓退賠、繳納罰金、初犯偶犯等。例如,在彭某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非法經營金額高達83萬元(已達"情節特別嚴重"標準),但法院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最終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內適用緩刑。這表明即使犯罪數額較大,若有多個從寬情節疊加,仍有可能獲得較為寬緩的處理。
主從犯區分: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區分也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在陳某、吳某案中,法院認定陳某系主犯,吳某系從犯,對吳某依法從輕處罰;在左某、黃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認定左某系主犯,毛某甲系從犯且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這些案例顯示,在非法經營煙草的共同犯罪中,通常會根據各行為人的地位、作用、獲利情況等因素區分主從犯,實現量刑的個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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