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對楊寶花作出的10萬元罰款及15日拘留決定,在輿論關注和上級法院介入下被撤銷,罰款本金及利息也已退還。法院“有錯即改”的態度值得肯定,但這遠非事件的終點。真正需要追問的是:如此明顯的違法決定何以產生?最終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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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文規定:罰款拘留須經院長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處以罰款或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這意味著,楊寶花案中的罰款與拘留決定絕非承辦法官個人可擅自作出,而是經過院長審批的正式司法行為。院長的簽字,不僅是程序要件,更是制度設計中的責任關口。
若事件止步于追究“相關人員”而放過院長,便實質架空了“院長批準”的法律意義,使審批權淪為虛設程序,違背立法本意。
二、三重明顯違法,院長審批形同虛設
該案中存在多項嚴重違法情形:
1. 適用法律錯誤:楊寶花的言行發生于執行大廳,不屬于“法庭審理過程”,根本不符法定適用情形;
2. 罰款數額嚴重超標:法律規定罰款上限為1000元,實際處罰金額竟超出百倍;
3. 雙重處罰不當:同時并處拘留和巨額罰款,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缺乏正當性。
承辦法官固然有責,但院長作為審批者,未能識別這些明顯錯誤,反而予以放行,屬于嚴重失職,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三、“院長批準”機制異化:監督缺失與責任虛化
當前司法實踐中,“院長批準”制度存在普遍的形式化傾向:有的法院院長疏于實質審查,僅作程序性簽字;有的甚至將審批異化為對下級判斷的無原則背書。這不僅削弱了制度應有的監督功能,更可能使院長簽字成為違法決定的“合法性外衣”。
楊寶花案正是這一機制失靈的例證:院長審批未起到糾錯防偏的作用,反而為明顯違法的決定加蓋了印章。
四、追責不能避重就輕,必須落實到審批層級
臨沂經開區法院表示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如果所謂“相關人員”不包括院長,則此類問責難免有找“替罪羊”之嫌,無法實現真正的責任追究。
有效的問責應當包括:
1.對院長審批責任的徹查,依法追究其監督失職之責;
2.重新檢視院長審批機制,推行審批留痕、說明理由等制度,確保權責對等;
3.強化上級法院對院長履職的監督,對失職行為及時介入、嚴肅問責。
撤銷錯誤決定只是修復正義的第一步;唯有將問責深入至審批環節,才能讓“院長批準”回歸立法原意,成為實質性的監督機制,而非流于形式的“橡皮圖章”。司法公信力源于每一個決定的合法與公正,更源于問責到底的決心。只有追究院長的責任,才能真正實現“有錯必糾”,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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