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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催生的新型用工模式多元、復雜
一些公司不直接與從業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而是設置障礙混淆用工主體
那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如何保障呢?
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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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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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林某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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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網絡直播銷售員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以互聯網平臺經濟為載體的新就業形態與傳統就業模式有很大不同,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足不出戶完成工作任務,甚至無需用人單位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用工方式靈活。
由于新就業形態表現出來的靈活性、多樣性,實踐中對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仍存在諸多爭論,在判定具體案件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時需要進行個案分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判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與否,不在于形式外觀,更多的要考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即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以及強度等。
本案中,林某與公司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前往該公司經營場所工作,但從林某每日的直播工作看,其每日直播銷售行為系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直播銷售的商品由公司確定,公司通過《直播時長獎懲管理辦法》對林某進行管理和考核獎懲。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構成勞動關系。
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都人社局
編輯:曾冬琦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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