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搏合同詐騙宣告無罪案:對企業經營中的糾紛準確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津03刑終166號入庫編號:2023-03-1-167-004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經濟糾紛 證據裁判 宣告無罪
一、 案件事實概要與爭議焦點
本案源于一場煤炭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人張某搏系山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其代表的山西某公司與天津某公司簽訂煤炭采購框架合同及后續補充協議。天津某公司依約支付了1000萬元貨款,但山西某公司最終未能按約供應煤炭。此后,山西某公司發函協商解除合同,但僅退還10萬元,余款未退。天津某公司遂以張某搏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控告。
案件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宣告張某搏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張某搏及其公司的行為,究竟是正常的、 albeit 失敗的市場經營行為所引發的民事違約糾紛,還是具備了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具體可分解為:
- 客觀行為方面:張某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 主觀目的方面:張某搏對天津某公司支付的1000萬元貨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 整體定性方面:本案性質是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還是必須動用刑罰懲治的刑事犯罪?
二、 法律分析:基于證據裁判原則與犯罪構成理論的審視
二審法院維持無罪判決的裁定,深刻體現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司法審判嚴格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刑事手段不當干預經濟活動的審慎立場。其法律邏輯和分析路徑具有極強的理論價值和指導意義。
(一)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事實認定的基石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本案判決的核心要旨之一即是嚴格遵循了這一原則。法院明確指出:“在案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不能證實被告人張某搏在明知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采取欺騙手段……不能依據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張某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證明標準的嚴格性: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需排除合理懷疑。這意味著公訴機關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且證明必須達到極高的確定性。在本案中,法院審查后發現,關于山西某公司的履行能力、合同未能履行的真實原因、張某搏是否有逃避行為等關鍵事實,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無法形成唯一、排他的結論。在這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下,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in dubio pro reo)的原則,只能作出無罪認定。
- 綜合審查全案證據:法院并非孤立地看待“未履行合同+未退款”這一結果,而是綜合審查了全案證據,包括:合同簽訂背景(天津公司主動考察、雙方協商)、合同履行過程(天津公司數次變更質量標準等條款)、錢款去向(款項用于向其他公司退款及日常經營,而非個人揮霍)、事后態度(發函協商解約,二審認可債務)等。這種全面、客觀的證據審查方法,避免了對單一不利情節的片面夸大,還原了商業活動的復雜性和多面性。
(二) 合同詐騙罪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也是本案分析的理論核心。
- “非法占有目的”的內涵:在刑法理論中,“非法占有目的”不僅指行為人意圖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占有,更強調其意圖永久性地剝奪他人財物所有權,而非暫時占用。它通常伴隨著“揮霍財物、攜款逃匿、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行為,或者根本無意履行合同也無能力履行。
- 本案中的目的辨析
- 履行能力與告知義務:法院關注山西某公司是否具備基本履行能力。證據顯示,該公司當時確實在從事洗煤業務,擁有場地和一定的經營基礎,并非“空殼公司”或完全虛假的項目。簽訂合同時,其經營雖面臨環保政策等客觀困難,但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搏在簽約時即“明知”自己完全沒有履行能力并故意欺騙。天津公司多次變更合同條款,本身也是導致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增加履行難度的因素。
- 資金流向與用途:這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客觀指標。法院查明,涉案1000萬元資金主要用于“向晉中某公司退款以及日常經營”,部分轉入張某搏賬戶后也用于“山西某公司及張某搏從事農業公司的日常經營”。這一流向表明,資金被用于公司關聯的經營活動中,而非被張某搏個人肆意揮霍、隱匿或轉移。這強烈指向其意圖是將資金用于維持經營,最終履行合同或進行其他商業活動,而非純粹為了非法占有并侵吞這筆錢。
- 未履約原因與事后態度:合同未能履行,既有山西某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的原因,也有對方變更要求、市場環境變化等客觀因素。張某搏方面在發現問題后主動發函協商解除合同,案發后雖因資金困難無法立即退賠,但表現出愿意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如嘗試公司并購以還款)。這與合同詐騙中常見的“收錢后逃之夭夭、斷絕聯系、肆意揮霍”的惡意逃債行為模式存在顯著區別。
(三) 刑民界分:防范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本案的裁判要旨鮮明地提出了“切實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經濟活動,尤其是合同履行,本身充滿風險與不確定性。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判斷失誤、對方違約等原因導致的合同糾紛,是民商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刑法作為最嚴厲的社會治理手段,應保持其謙抑性,只有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且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時,才能介入。
將普通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詐騙故意的合同違約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不僅會不當擴大打擊面,侵害企業家合法權益,破壞營商環境,更會浪費司法資源,抑制市場活力。本案的判決,正是對這一理念的堅決貫徹。
三、 辯護思路總結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的成功辯護思路可概括為:
- 緊扣證據短板:強力質疑控方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指出其在證明“欺騙行為”和“非法占有目的”兩個核心要件上存在的矛盾與漏洞,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刑事定罪證明標準。
- 重構資金流向敘事:清晰梳理并向法庭展示涉案資金的真實去向(用于經營活動),有力反駁“非法占有”的指控,證明被告人具有經營意愿和用途。
- 強調客觀履行障礙:詳細闡述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客觀困難(如政策變化、對方變更要求),將未能履約的原因歸結于客觀條件和商業風險,而非主觀欺騙。
- 突出民事糾紛性質:始終將本案定性為民事合同違約糾紛,強調可通過民事訴訟追討貨款,論證動用刑罰的必要性缺失,符合防止刑事干預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四、 結論
張某搏案的無罪判決,是一次基于證據裁判原則和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精準司法實踐。它清晰地劃定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重申了“非法占有目的”在這一罪名中的核心地位,尤其是資金用途對于判斷主觀目的的決定性意義。該案對于處理建筑施工領域乃至所有商事領域中的類似糾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復雜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全面審查證據,深入探究行為人的真實主觀意圖和資金實際流向,審慎判斷其行為是惡意詐騙還是經營失敗,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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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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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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