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公司,其委托律師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科技公司提供自2020年4月起至今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事項、財務報告。后科技公司沒有回復,劉某便起訴至法院,要求享有其作為股東的知情權。
也迪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根據該規定,第一,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固有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第二,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是公司應當制備的文件,在公司內部也屬于需要公開的資料,應當允許股東不受限制地查閱、復制。第三,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無需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本案中,劉某系科技公司的股東,其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復制科技公司自2020年4月起至今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人民法院會予以支持。需要提示的是,只要是公司股東,不管是否參與科技公司經營、是否履行公司管理職責,不影響其正當行使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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