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了盛大的閱兵儀式,展示了國家強大的實力。作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職能的國家機關,其公信力不容侵蝕。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接下來將從一樁假證案入手,為大家介紹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2022年9月,孫某強為牟取非法暴利,指使技術人員私自搭建了多個仿冒“國家機關官方網站”。這些網站從域名到頁面設計,都極力模仿正規政務服務平臺,極具迷惑性,目的就是讓購買假證者乃至用工單位都能“驗真”,從而讓假證變得“真實可信”。
孫某強并不滿足于自己直接制售假證,他借鑒非法傳銷模式,將自己定位為“平臺運營商”和“總代理商”,通過網絡招募下線人員,有償向他們“派發授權點”并提供網站后臺的“登錄賬號”。下線人員獲得授權后,便可利用這個虛假平臺,為自己的客戶辦理各種假證,而孫某強則坐收漁利,從每個下線手中抽取利益。
韓某平是孫某強發展的下線中至關重要的一環。他從孫某強處購得授權和賬號后,不僅親自大量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件,更進一步將自己變成“二級代理商”,繼續向下發展下線、轉售授權點,從中賺取差價。
至此,一個以孫某強為頂端、韓某平等人為骨干的多層級犯罪網絡迅速擴張。由于通過孫某強平臺生成的是電子版證件,為滿足客戶對紙質實體證的需求,韓某平的行動再次升級——他私自偽造了“國家機關印章”共計57枚,用于在打印出的假證上蓋章。這一行為,使其罪名從單一的“偽造證件罪”變為“偽造證件、印章罪”,罪行更為嚴重。
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孫某強團伙共計偽造各類證件超過18700個,韓某平及其下線共計偽造證件超過10200個,其他下線人員如孫某甲、王某祥等也偽造了超過5100個證件。全部假證數量累計高達34000余個,涉及的非法利益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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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孫某強、韓某平等多人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判處九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孫某強等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那么,究竟什么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從法律構成來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行為:
偽造證件,指無權制作的人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非法制作虛假證件,本案中孫某強等人設立虛假網站生成根本不存在的電子操作證,就是典型的偽造證件行為;
偽造印章,指無權刻制的人非法刻制國家機關印章,韓某平私自刻制57枚國家機關印章,即屬于偽造印章;
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進行涂改、拼接,改變其真實內容。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等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該假證或假章已經被投入使用或造成了實際危害結果。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孫某強偽造假證導致數萬個假證流入市場,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對其予以加重處罰。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主觀方面則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偽造、變造、買賣的是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通常是為牟取非法利益,如本案中行為人動機是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實踐中也存在方便入職等其他目的,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僅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從社會危害來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行為的危害性,在于它破壞了社會公眾對國家公權力機關所頒發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假證泛濫會使國家機關的權威性受到質疑,進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尤其是像本案中涉及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這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證件,一旦造假流入市場,更是會成為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隱形殺手”。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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