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通過一款社交軟件結識了一名女性網友,該女孩的個人資料標注年齡為“18歲”。在雙方聊天記錄中,女孩多次強調自己“已經成年”“是大學生”,并主動提出有償性服務的要求。張某與女孩在線上商定性交易價格為800元,女孩還發送了幾張自拍照片。從照片看,該女孩化妝較濃,穿著成熟,外觀上確實難以判斷其真實年齡。
雙方按約定在城郊一家不需要嚴格登記身份的賓館見面。交易完成后,張某通過手機支付了約定金額。整個過程沒有暴力、脅迫情節,看似一場普通的非法性交易,最終警方卻以涉嫌強奸罪將張某刑事拘留。
![]()
該案事發并非因為此次交易直接暴露,而是該女孩在另一次警方掃黃行動中被抓獲。在審訊中,警方發現其真實年齡僅為13歲,隨即順藤摸瓜查到了包括張某在內的多名嫖客。
那么,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嫖娼還是構成強奸罪呢?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現結合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奸淫幼女型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客觀上表現為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主體為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對方可能是幼女而仍實施行為,或應當知道而因過失不知。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張某是否明知對方為幼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是一般性規定,強調行為人主觀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是一種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只要被害人實際年齡不滿12周歲,無論行為人提出何種理由,法律直接認定其“明知”,這體現了法律對低齡幼女的絕對保護原則。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一規定是可反駁的推定,司法機關應當從客觀角度綜合判斷,比如身體發育狀況是否具有明顯未成年人特征,語言表達、行為方式是否成熟等。
刑法理論中,事實認識錯誤可能阻卻故意成立,但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行為人對幼女“年齡認識錯誤”的免責條件極其嚴格。一旦檢察機關證明被害人實際年齡不滿14周歲,且從客觀情況可以推定行為人“應當知道”,舉證責任就轉移至被告人。張某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且不可能知道對方真實年齡,包括存在充分理由相信對方已滿14周歲的證據,如通過要求出示身份證件等方式證明已盡合理核實義務,以及對方使用欺騙手段使之無法預料等,才有可能不認定為強奸罪。
本案中,張某僅憑對方自稱成年即發生關系,難以證明已盡合理核實義務;并且其選擇不需要登記身份的賓館,可能存在規避監管的意圖。
因此,張某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奸淫幼女型強奸罪,而非嫖娼。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