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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5年8月,王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趙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出具借條,明確載明借款金額、日期及借款人信息。趙某依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款項支付給王某,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2%,王某持續按約付息至2019年6月。
2019年7月,王某向趙某提出,其朋友孫某急需資金,希望將該50萬元轉借給孫某使用,并承諾由孫某直接向趙某支付本息。趙某在了解孫某信用狀況后,表示同意。隨后,王某將50萬元轉入孫某賬戶,并告知趙某借款已轉出。
孫某得知該筆款項來源后,主動與趙某聯系,雙方通過電話及短信確認了借款事宜和還款計劃。自2019年8月起,孫某開始按月向趙某支付利息。
2020年初,受經濟環境影響,孫某資金鏈斷裂,停止支付利息,亦未按期歸還本金。趙某多次通過微信和電話向孫某催收未果,遂同時向王某主張還款責任。王某認為其已不再是債務人,拒絕承擔還款義務。趙某于是將王某與孫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孫某承擔還款責任,駁回趙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澤達說法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王某將50萬元借款轉借給孫某的行為是否導致原借款關系的終止,以及趙某、王某、孫某三方之間是否構成債務轉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與變更,應基于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履行行為綜合認定。本案中,2019年7月,王某提出將款項轉借孫某,趙某在知曉孫某身份并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允許王某將款項轉出,孫某亦主動與趙某聯系并履行付息義務,可認定趙某已明確同意債務轉移。
此外,自2019年8月起,趙某直接接受孫某支付的利息,且多次通過孫某履行權利,未再向王某主張還款,該事實進一步佐證趙某已認可孫某作為新的借款人。因此,法院認定王某與原債權人趙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因債務轉移而終止,孫某與趙某之間建立新的民間借貸關系。
王某將款項轉給孫某的行為,系經債權人同意,屬依指示履行,原債務因而消滅。孫某作為實際用款人和新的債務人,應承擔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責任。故法院判決孫某承擔還款責任,駁回趙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將所借款項轉借給第三人,還款責任的認定需結合債權人是否同意、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借行為
如果借款人自行決定將款項轉借給第三方,未征得債權人明確同意,則該轉借行為屬于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新的借貸關系,并不影響原借貸合同的效力。原債權人仍有權依據借據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不得以款項已轉借為由拒絕履行債務。
二、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
如果借款人征得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并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則構成債務承擔。原借款關系終止,新的借貸關系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借款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不再承擔還款責任。
實踐中,債務轉移是否成立,應重點關注債權人是否明確同意、第三人是否作出愿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以及債權人是否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如均有證據支持,則應認定債務轉移有效。
民間借貸中債務關系的變更,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更直接影響各方權益。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在發生轉借、債務轉移等情形時,均應通過書面協議、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方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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