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駕車與張某相撞,造成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二人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劉某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在審理過程中,劉某發現醫院單據中已經載明了醫療護理費用,故認為再賠償張某護理費不合理。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費與住院期間的醫院護理不是同一概念。醫療費中的護理費是醫療護理,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病情需要,進行專業醫療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必要醫療費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是指因受到人身損害而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生活護理,使其得以恢復應有生活狀況之護理待遇的費用,兩者并不等同也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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