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圓方的第1272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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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今天,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個“規則”一共七章三十條,圓方很認真的讀了兩遍,把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摘錄給小伙伴們分享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平臺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第二章 經營者自主定價
第四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
第五條
……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
……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扣除保證金、削減補貼或優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章 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
第八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開相關規則,如有變
動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章 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
第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運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手段,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02
一共三十條,圓方覺得比較值得注意的,主要是上面這些。
其實這個文件主要是為了解決四個問題
一,禁止“大數據殺熟”,規范差別定價
規則內容: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時,基于支付能力、消費習慣等數據,對同一商品設置差異化價格
二,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定價自主權
規則內容:禁止平臺強制商家降價、參與促銷或設置“全網最低價”,不得通過限流、下架等手段干預定價
三,強化明碼標價與促銷透明度
規則內容:促銷需真實標注折價基準,避免“虛構原價”陷阱。
四,規范低價傾銷,界定合理競爭
規則內容:禁止以排擠對手為目的的低于成本銷售,但豁免鮮活商品、臨期品處理及創新性免費模式
這些問題,也是這些年,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苦平臺久矣的問題所在。
那小伙伴們猜猜,圓方看完這個“規則”公告是什么感覺?
這就是一份“論平臺如何崛起賺錢”的武功秘籍呀!
正所謂許多賺大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中,這個規則也暴露了過去“平臺”是如何崛起,賺取超額利潤的。
這本是一份禁止“屠龍術”的禁令,卻意外記錄了某些惡龍的成長軌跡。
03
舉個例子吧,比如有一個P平臺。它想要快速崛起,它能怎么做呢?
首先P平臺可以通過資本加持,持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違反第十四條)
用“一元菜場”“免費配送”等促銷手段碾壓中小菜販,迅速搶占市場份額。
當用戶習慣養成后,它便悄然啟動“大數據殺熟”算法(違反第十五條),對高頻下單、對價格不敏感的老客戶或iOS用戶隱蔽加價,而對新用戶保持低價補貼,以此收割利潤。
同時,“P”利用平臺霸權,嚴格約束平臺內商家。
它通過“獨家協議”變相要求供應商在其他平臺上的售價不得低于“P”(違反第五條),并以流量分配為籌碼,強制商家參與其制定的“全網最低價”促銷活動,否則就面臨搜索降權甚至屏蔽店鋪的懲罰。
在其APP上,復雜的優惠券、滿減和折扣規則(缺乏第十二條要求的透明度)讓消費者難以看清真實價格,從而制造“劃算”的錯覺。
就這樣,“P”一邊用低價傾銷摧毀競爭,一邊用數據算法最大化利潤,再用捆綁手段控制生態鏈上的商家,迅速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和市場的壟斷。
04
而今天,隨著“規則(征求意見稿)”的出臺,這個路徑基本就走不同了。
不過,想問小伙伴一個問題。
你猜猜,現在最希望這個“規則”通過并且付諸實施的是誰呢?
是“平臺內的中小商家”么?
還是我們廣大的“消費者”呢?
其實可能都不是。
很有可能,就是這些已經成功崛起的“P”平臺們。它們可能才最最最希望這個“規則”能盡早,嚴格落地。
伙伴們,你們猜猜,這是為什么呢?
在留言區分享你的真知灼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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