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三十二期(20251104期)裁判評議工作。本期主要評議6個判例,分別來自近期的中超聯賽、中甲聯賽以及全運會U20男子足球項目比賽中相關俱樂部或參賽隊的申訴。評議組認定其中4個判例在主要判罰決定上存在錯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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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評議會采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了中足聯代表、中國足協紀檢人員以及來自社會與媒體界的足球社會監督員列席旁聽會議。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超聯賽第29輪,成都蓉城VS河南俱樂部。比賽第15分鐘,雙方隊員在河南隊罰球區附近爭搶頭球后,裁判員判河南隊隊員手球犯規,隨后成都蓉城進球。裁判員判進球無效,由成都蓉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裁判員鳴哨時間晚于本方射門時間,應判進球有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在雙方隊員爭搶頭球時,成都蓉城隊隊員率先起跳并爭搶到頭球,其手臂與對方隊員的接觸不構成犯規。之后球接觸了河南俱樂部隊員張開并高于肩部的手臂,應視為手球犯規,但隨即成都蓉城隊獲得了很好的射門得分機會,此時裁判員應掌握有利條款,使比賽繼續進行,不應判罰手球犯規。此判例中,裁判員在進球前已經鳴哨停止比賽,不能再判進球有效,因此做出了由成都蓉城踢任意球恢復比賽的決定。另外,此情況不符合規則規定的介入原則,因此VAR無法介入。此球評議組認定為裁判員判罰決定錯誤,VAR不介入正確。
判例二:中超聯賽第29輪,成都蓉城VS河南俱樂部。比賽第48分鐘,成都蓉城隊傳中,球疑似接觸河南俱樂部11號隊員臂部,裁判員未判罰手球犯規,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11號手球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成都蓉城隊傳中時,河南俱樂部11號手臂從身體背后的位置,向球運行的方向移動至非自然位置,且從現有視頻畫面中判斷,球接觸了河南俱樂部11號手臂,因此應視為手球犯規,并判罰球點球。VAR應介入。裁判員決定錯誤,漏判手球犯規和罰球點球。VAR未介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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