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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9年3月,張某因一筆民間借貸糾紛被王某訴至法院。涉案金額為人民幣80萬元。訴訟過程中,張某意識到可能面臨不利判決,遂于2019年5月與其弟簽訂了一份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將其名下唯一一套房產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其弟,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2020年1月,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張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85萬元。判決生效后,張某未主動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張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其銀行賬戶余額極少,且無穩定工作及收入來源。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張某在訴訟期間將其房產轉移給其弟,且其弟并未實際支付購房款,雙方亦無真實交易往來。
2020年8月,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張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為逃避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履行義務,在訴訟過程中故意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其名下房產,且受讓人為其近親屬,并未支付合理對價,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該行為直接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盡管財產轉移行為發生在判決生效前,但張某在訴訟期間已明知債務存在且面臨訴訟風險,其轉移財產的主觀意圖明顯,客觀上也造成判決執行不能的后果。
綜合全案情節,法院認定張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澤達解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拒執罪的構成不以判決生效為絕對時間節點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才能確定可供執行的內容。如果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前就有意識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能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人一般不會在判決、裁定生效后才開始實施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可見,行為人在判決生效前即隱藏、轉移財產,體現了行為人嚴重的主觀惡性,根據刑事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判決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情節嚴重,也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主觀惡意和客觀結果均是認定關鍵
判斷訴訟前財產轉移行為是否構成拒執罪,應重點考察以下因素:
1.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債務履行的主觀故意。如明知訴訟已啟動或債務即將被確認,仍故意實施財產轉移行為;
2.轉移行為是否導致判決、裁定最終無法執行或嚴重妨礙執行;
3.行為人是否在判決生效后仍拒不配合執行,亦無其他合理事由。
本案中,張某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其行為雖發生在判決前,但主觀上具有明顯的規避執行意圖,客觀上亦造成債權人權利落空,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拒執罪,體現了刑事司法對“訴訟中轉移財產”行為的否定評價,符合立法本意和誠信原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或者嚴重妨礙執行,情節嚴重,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律師寄語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應當誠實信用,依法配合訴訟程序,不得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義務。否則,即便行為發生在判決生效前,仍有可能被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如發現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存在轉移財產、隱匿資產等行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固定證據,并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的惡意處分行為。一旦判決生效后因債務人此前行為導致無法執行的,還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提請法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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