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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提交落戶申請,卻因在校實習期間曾有社保繳納記錄而未獲批準,實習公司稱是人事誤操作所致,卻未能改變該畢業生落戶失敗的結果。
失去落戶機會的畢業生能否獲得賠償?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01
案件回顧
2023年,小張從上海某大學畢業,作為應屆碩士研究生,找到心儀的工作后,她按政策提交了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
根據當年政策,在滬高校應屆碩士滿足一系列基本條件即可“免打分直接落戶”,其中就包括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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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自認條件達標,早已規劃好留滬定居的藍圖。然而,四個月后,她卻被告知落戶申請未獲批準,原因是讀研期間存在社保繳納記錄。小張查詢后才發現,讀研時曾實習過半個月的某公司竟為自己繳納了累計八個月的社保。
小張隨后聯系該公司了解情況,實習公司表示,此事是人事誤操作,發現后已自行停繳,并為小張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盡管后續小張積極采取了補救措施,但終因不符合規定而未能落戶。
協商賠償無果后,小張將實習公司起訴至浦東法院。小張認為因該公司的錯誤操作,導致自己失去應屆生落戶資格,至今仍未能落戶,無法享有本市戶口的諸多福利,今后若通過工作等途徑再申請落戶,將需要付出更多成本,故要求公司賠償未能落戶的損失12萬元、律師費1萬元。
實習公司則辯稱,已積極配合小張辦理退保等手續,且繳納社保行為與小張落戶失敗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02
法院調解
為明確小張未能落戶的原因,法官專程至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了調查,了解到小張在校期間有社保繳納記錄,確實不符合當年度申請本市戶籍辦法中的畢業生條件,因此未能通過落戶審核。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該記錄,小張本應符合落戶條件,能夠成功落戶。
法院認為,實習公司因人事誤操作,為未畢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小張繳納社保,致其不符合應屆畢業生落戶認定條件,最終落戶失敗。雖公司后續配合退保、申訴,但社保記錄無法消除,落戶結果未改變。小張本可依政策直接落戶,現在卻需為落戶付出大量精力與財力,實習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官主持下,小張與實習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綜合考慮過錯程度、損失的實際情況等,由公司一周內支付小張補償款5萬元。
03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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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偉
浦東法院
南匯新城人民法庭副庭長
近年來,為鼓勵人才進滬、留滬,上海對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推出了一系列寬松措施,如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免打分直接落戶。同時,涉畢業生落戶糾紛也逐漸出現,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準確查明落戶失敗原因,合理判定損失范圍,依法保護畢業生合法權益。
一、誤繳社保致落戶失敗構成侵權
實習公司明知或應知實習生不符合參保條件,卻仍為其繳納社保,導致其存在社保繳納記錄而最終落戶失敗,該行為存在過錯并構成侵權。本案中,小張原本可在2023年度成功落戶并享受一系列政策福利,但因落戶失敗均無法實現,還需額外投入成本另尋落戶途徑,損害后果已發生且與社保繳納行為有因果關系,故公司構成侵權。
二、落戶爭議中確定賠償范圍的考量因素
雖然戶口本身僅是一個身份歸屬證明,無法用確定的金額來衡量其經濟價值,但根據各地政策,具備當地戶口確實對居民在教育資源、醫療保障、購房資格、就業機會等多方面存在影響。在確定賠償范圍時,不僅要考慮為落戶而產生的前期投入成本及后續救濟成本,也要考慮戶口本身的隱性價值,予以綜合考量評判。
三、多重把關降低畢業生落戶風險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辦理社保繳納、落戶申請等事務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并謹慎操作。應屆畢業生也要密切關注每年度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臺的通知、辦法,仔細核對自己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畢業生條件、評分標準,并按照辦法要求及時、完備地準備好申請資料。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線索提供丨 南匯新城法庭
本文作者 丨陸寅濤
文字編輯丨劉司晨
責任編輯丨 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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