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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極目新聞”報道,程某與姚某再婚后,共同撫養姚某帶來的女兒姚小某及程某與前妻所生的親生兒子程小某十余年,家庭關系和睦。
2024年程某因病去世,未留遺囑,留下房產、股票等價值600余萬元的遺產。程小某以“非親生”為由拒絕姚小某繼承,姚某則主張程某對女兒視如己出,長期承擔其教育、生活費用,病重期間母女更悉心照料。雙方協商破裂后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程某持續十余年負擔姚小某從小學到大學的全部費用,日常輔導學業、規劃人生,父女感情深厚。最終經法院調解,姚某母女分得遺產137萬元,糾紛得以化解。
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和再婚家庭的增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財產的問題日益凸顯,繼承人的增加直接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據相關數據顯示,近年來,此類繼承糾紛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些糾紛不僅涉及到大量的財產利益,更牽扯到復雜的家庭情感和倫理關系,讓很多家庭陷入了痛苦與紛爭之中。
由于繼子女關系可能存在形成、變動,其法律關系的認定模糊不清,爭議較大。繼子女繼承繼父母財產這一問題,既關乎法律的嚴謹性,又牽扯到復雜的家庭情感與倫理關系。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通過該熱點事件作為切入點,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深入剖析,以期準確適用法律規定。
——那么,核心問題是,繼子女是否當然享有法定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從這一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對于父母子女關系區分了四種情形,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繼子女關系。其中,婚生、非婚生及養子女關系直接適用民法典中有關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而繼父母子女關系系因姻親產生的法律上擬制血親,其權利義務關系則需視具體情形而定。
換言之,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并不自動建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繼子女間是否互有法定繼承權,關鍵在于是否形成了實質性的扶養關系。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察多個方面來認定這種扶養關系。
1.經濟供養的持續性:長期、穩定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核心開支。如程某承擔姚小某從小學至大學全部費用,形成最基礎的證據鏈;
2.共同生活的公開性:長期共同居住并在生活起居、教育輔導、情感關懷上履行親職責任。程某“陪寫作業”“規劃工作”等細節,證明其公開以父親身份參與姚小某成長;
3.情感維系的相互性:雙方形成穩定的情感依賴與家庭認同。姚小某病榻前守護程某,印證了雙向的情感紐帶。
這三要素相互支撐,缺一不可。若僅有短暫共同生活而無經濟投入,或僅有金錢支持卻回避情感責任,均難以認定為法律上的扶養關系。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即使繼子女成年后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若其曾對繼父母承擔主要贍養義務,仍可依據《民法典》第1131條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例如:繼子女長期支付繼父母醫療費、生活費,或承擔日常照護責任。此時,法院可根據贍養時長、投入程度及被繼承人生前意愿,酌定分給適當遺產。這一制度是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延伸,既彌補了法定繼承的剛性,也弘揚了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
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最終取決于雙方是否形成了法律認可的扶養關系。鑒于實踐中對此類關系的認定常存爭議,作為希望主張繼承權的繼子女一方,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1.注重證據收集。積極準備能夠證明扶養關系存在的材料至關重要。這包括但不限于:繼父母支付生活、教育等費用的轉賬記錄、票據;反映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鄰居、親友、社區或學校出具的證明;以及繼父母曾明確表示視你為子女的相關證據(如書信、錄音、遺囑提及等)。若曾對繼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也應保留相應憑證。
2.優先友好協商。發生繼承糾紛時,建議首先嘗試與繼父母的其他繼承人(如親生子女、配偶)進行坦誠溝通,尋求和平解決方案。協商往往能更妥善地兼顧各方情感與利益。
3.及時尋求專業幫助。若協商陷入僵局,務必盡早咨詢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律師能幫助你更系統、有效地梳理法律關系、收集關鍵證據、制定合理策略,在法律框架內最大程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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