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每一份善意都有法律守護”
在為他人提供緊急救助時,不小心導致第三人受傷,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引發(fā)關注。
上海地鐵打浦橋站內,乘坐上行自動扶梯的乘客馮某突然站立不穩(wěn),猛地向后傾倒。緊急時刻,站在馮某身后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伸出手臂將馮某扶住,避免了馮某可能遭受的嚴重傷害。
但因事發(fā)突然、空間狹窄,劉某施救時后撤一步,導致身后包括丁某在內的幾名乘客摔倒受傷。丁某將馮某、劉某和上海地鐵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萬余元。最終,法院判定劉某緊急施救無過錯,無需賠償;馮某站立不穩(wěn)等行為與丁某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丁某因自身未充分注意安全,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這起案件看似簡單,其實蘊含著復雜的法律與道德考量。
現(xiàn)實中,我們在面對他人身處險境時,都想上前幫一把,但因“善意反被訛”的悲劇頻頻上演,導致因害怕承擔不可預知的后果而猶豫。
這一判決就為公眾提供了明確指引:只要救助出于善意且方式合理,法律就是堅實后盾。
從法律層面看,《民法典》184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好人條款”雖規(guī)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救助導致第三人受傷的責任承擔未作明確規(guī)定。
本案中,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原則,綜合考量各方過錯,認定馮某的站立不穩(wěn)是事故起因,應對丁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的救助行為并無不當,無需擔責;地鐵公司已盡安全保障義務,也無需賠償。
這種精細化的責任認定,既保護了救助者的善意,也避免讓無過錯方承受不公,這不僅是對個人道德勇氣的激勵,更是對整個社會道德生態(tài)的呵護,也讓我們看到,法律不僅是冰冷的規(guī)則,更是傳遞社會溫度、維護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
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在公共場所要時刻注意自身安全,如乘坐自動扶梯時要養(yǎng)成“緊握扶手”的習慣,減少類似意外的發(fā)生。期待這樣的判決能成為更多人伸出援手的底氣,讓每一份善意都有法律守護。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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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韓靜
二審:王亞平
三審:王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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