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土地征收中,很多村民都說,補償沒有談妥,村委會就直接下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決定書、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等,土地一下子就沒有了,補償也就沒有了,這樣對嗎?
宅基地、土地都是農村的生存根本,究竟可以收回嗎?如果可以,誰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呢?今天,德盛君一篇文章為大家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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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收回嗎?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收回的。我們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的條件。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修訂)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誰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是宅基地閑置兩年以上,應當是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實可以收回。
但是,很多農民朋友可是在征收中遇到了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情況。我們仔細研讀過法律時可以知道,要達到宅基地被收回的程度,前提是宅基地沒有房屋,所以,要么是原本就還沒建房,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導致地上沒有房屋,要么是自己拆除了兩年以上還沒有恢復使用。
亦或是農民在使用宅基地的過程中不符合使用的標準,或者是申請的宅基地已滿兩年卻沒建房,也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土地登記。想建房子的時候,要再重新申請宅基地。
怎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流程如下:
首先,應當由村委會提出收回申請,鄉鎮政府在收到村委會收回的申請書后給予相關意見,會同國土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開會或組織聽證后出具意見,將會議記錄或聽證紀要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由其出具審批意見。
最終以政府名義發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通知,當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由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村民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未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告注銷土地登記。
同時,村民應當交回《集體土地使用證》,村民未交回《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公告廢止。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農村使用的宅基地,在其使用權的收回和注銷上,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和收回程序,政府不會隨意無償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換,并且有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允許宅基地所有人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出售、置換、退回
在無法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村集體就對被征收人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通知書》或者類似的《限期簽訂補償協議催告、通知書》,顯然是目的不純,明顯不是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更不是為了集體土地征收,而是為了回避法定集體土地征收程序,規避了補償的義務和責任。
所以,農民朋友收到類似的文書可要注意了,一定要咨詢專業律師,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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