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部由溫惠發表意見。
上午庭審中,溫惠首先就其本人筆錄、自書材料中的有罪供述發表了一個半小時的意見,主要內容依然是重復其曾多次說過的本案內幕、背后起因,同時重復了庭前會議及之前庭審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若干觀點,堅決要求法庭排除該部分證據。
針對第四組證據中的書證,其主要強調了案涉房產交易決策、定價均系葉華能決定,并交代其辦理等核心意見。此外,其提到葉華能曾與寧遠喜關系如兄弟,并多次為寧遠喜配置豪車,寧遠喜也曾低價購買住宅、別墅,只要提出要購買案涉房產,葉華能一定會同意, 以此說明寧遠喜沒有侵占的動機和必要。
關于章航、劉灃、陳志紅等證人證言,溫惠也說了相當長的時間,但依然很難直接從中總結出成型的觀點或結論。
但是換個角度,也不難看出,溫惠對于所有言辭證據認可或否認以兩大原則為標準:
第一,其有罪供述系被當地某些黨政官員長期游說、誘騙,其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做出,必須排除。
第二,葉華能指揮上市公司一切人、財、物,案涉房產交易的決策以及價格均由葉華能做出。
一方面,證人證言中凡與之沖突或不能為之提供佐證的內容,溫惠均不認可,此時,這兩條標準會被她作為最有力的論據,進而得出相關證人受到干預、脅迫做偽證的結論;另一方面,證人證言中凡是能與其辯解相印證的內容,溫惠均認可,此時,這兩條標準就會成為她基于有利證言得出的必然結論,進而繼續強化她的這種論證邏輯。
從某種程度講,寧遠喜對待證據也是同樣的邏輯。
對寧遠喜偵查階段筆錄中對溫惠不利的內容,她難得的用非常符合法庭期望的質證方式逐一進行了回應:
“原一審過程我沒有看過這些筆錄,我同意寧遠喜的意見(有罪供述應當全部排除)。當時他已經被刑拘了,我理解這些筆錄是在對抗性的環境下的說法。
寧遠喜把我拉進來,我也不怪他,他也說過不怪我。
但是寧遠喜的很多說法不是事實,他不可能不清楚大中公司的情況,他推到我身上,是要把我拉進來自救,這是他被逼到沒有退路了,但是也不能因此就推斷他有罪,庭審中他也說清楚了大中公司與我無關。
我為什么被關了三年?就是跟寧遠喜的筆錄、口供有關,涉及我的有罪供述是最重要的原因!
寧遠喜說是我提議要對租金二八分成,不屬實。因為他想把我扯進來,逼葉華能罷手,但是沒有算到我會被犧牲。
寧遠喜說跟我商量大中公司貸款2400萬元,也不屬實。貸款是他自己決定的,只是讓我出面幫忙找銀行,貸款手續不是我辦的,錢也跟我沒關系,我借給他480萬元還貸,他后面都還給我了。
寧遠喜辯解說他不是大中公司實控人,實控人只有我,不屬實。這也是為了拖我下水。
寧遠喜說50萬元是我出的公司注冊資本,他轉給我的50萬元是借貸款,也不屬實。這是寧遠喜轉給我的,我轉到侯艷云卡里作為大中公司注冊資本。
寧遠喜否認安排劉婷管理大中公司,說是我安排的,也不屬實。
寧遠喜說案涉房產是我一個人,他轉給我的錢只是墊資,我負責招租,20%收益也歸我,大中公司的公章、公賬都由我保管,都不屬實。我沒拿過1分錢租金,寧遠喜只是讓我幫他找人管理,寧遠喜說更看好未來可能拆遷,如果將來真的拆遷,就給我20%的投資機會,但是我也明確的說不要。
寧遠喜說是我提議買下案涉房產,我提出二八分成,我是大中公司的實控人,房產買入后他跟我都是實控人,都不屬實。我是被寧遠喜構陷成大中公司實控人,他想把我拖進案中逼葉華能罷手。”
隨著此次出示證據,兩人應該也是第一次親眼看到對方筆錄中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兩人對自己有罪供述的態度大體一致,都強烈要求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寧遠喜在很長一段時間中的多份筆錄中,持續將大中公司實控人的角色以及諸多行為安到溫惠一個人身上,其中還有多處手寫內容,甚至表達出“案涉房產歸溫惠一人所有她卻只收取20%收益”這樣直接違背常識的說辭。
面對溫惠筆錄中僅有的幾句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寧遠喜幾乎是下意識的給出“不實指控、偽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堪入目、痛心疾首”這樣的回應。
而溫惠面對PPT中連續幾頁寧遠喜一次次把責任推到她身上的各種說辭,她甚至先為寧遠喜做了一番辯解。
溫惠是在辯方普遍認為她遭受長時間的壓力甚至刑訊逼供情況下才做出的這些供述,而寧遠喜則并沒有。兩相對比,既耐人尋味,更令人唏噓。
下午庭審的后半部分,結束對寧遠喜筆錄的質證后,是對梅縣公安就個別筆錄中存在的修改、簽名缺漏、日期錯誤等問題出具的情況說明進行質證。
溫惠同樣強烈的要求排除這些情況說明和對應的筆錄,發言再次回到案件內幕、背景、排非等與質證階段無直接關聯的內容,情緒也開始出現明顯波動,甚至一度激動、哽咽,法庭屢屢提示仍無法使其平復,只能讓她按自己的意愿講下去。
明日庭審,溫惠的發言預計仍需要一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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