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看著蓋著紅章的補償決定就慌了神,誤以為“大局已定”,稀里糊涂簽了字?很多人只知道補償決定生效后,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卻不知道決定書很可能本身就站不住腳。而存在問題的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撤銷。
比如在盛廷律師代理的海南林女士案件中,區政府不僅把林女士房屋和親戚房屋搞混,更是將評估報告和補償決定一并送達,這樣程序性的錯誤導致法院最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本案由楊陽律師、吳坤燊律師(實習)主要承辦。
按照法律規定,評估報告送達后被征收人本享有10天申請復核、10天申請專家鑒定的時間,在這20天的時間內,被征收人本有時間對于評估價格的可能存在的“水分”挑挑毛病,但區政府卻將評估報告和補償決定一塊送給村民。
看上去是一次性便民,實際上剝奪了被征收人對補償金額的“議價”的權利。這也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評估報告提前送達了,你覺得價格太過離譜,可以先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追究一下評估機構的相關問題。否則,等到補償決定先落地,就只剩下推翻補償決定這一條道路,會增大訴訟的難度。
庭審信息
案號:(2024)瓊01行初194號
案由:征收或征用房屋案
審理法院:海南省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海某市某區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案涉《征收補償決定》
代理律師:#楊陽律師、#吳坤燊律師(實習)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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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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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坤燊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行政征收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據此,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的送達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過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機關未依法送達評估報告的,可能會剝奪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
本案中,被告在征收案涉地上附屬物過程中,同時向原告送達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決定,顯然剝奪了原告對案涉附屬物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權利,且先前公布的統計調查表載明的被征收人和案涉征收補償決定載明的被征收人不一致,因此,被告作出的案涉補償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且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實質性化解爭議,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建議被告在重新處理案涉征收補償事宜過程中,在查清主要事實基礎上,進一步充分與原告協商溝通,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為宜。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區人民政府就現場地上附屬物向原告林某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并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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