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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8月,張某男與李某女相識相戀并開始同居。相識時,李某已離異,張某有家室,卻向李某謊稱已離婚。當時李某正處于經濟困境中,張某為表達“真心”,主動向李某轉賬30萬元,并聲稱這筆錢是其已取得離婚證的“保證金”。
李某收到轉賬后,提出要寫一份借條給張某,但張某拒絕了,并深情地說:“如果非要寫借條,那就加上一個期限,借你一萬年!”
2018年3月,李某發現張某有家室,兩人感情破裂,結束了同居關系,張某便以該30萬元系借款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自身尚有家室的情況下,對李某隱瞞婚姻狀況,其與李某之間的同居關系違背公序良俗。從款項的給付背景來看,張某明確表示該30萬元是“保證金”,且當時拒絕了李某出具借條的提議,其“借一萬年”的表述更符合戀愛期間帶有情感色彩的贈與意思表示,而非真實的借貸合意。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認定該30萬元款項不屬于借款,李某無需償還。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30萬元款項的性質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在本案中,款項交付這一事實確實存在,但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
從張某的行為來看,他將款項定義為“保證金”,拒絕借條并作出“借一萬年”的表述,這些行為均不符合正常借貸的特征。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出借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借一萬年”顯然是一種帶有情感夸張的表達,并非約定還款期限的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張某的婚姻狀況和雙方的同居關系也對案件的定性產生影響。我國法律倡導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會受到影響。張某隱瞞婚姻狀況與李某同居,其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款項往來,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慮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支持。
筆者寄語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人際交往尤其是戀愛關系中,誠信是基石,任何建立在謊言之上的關系都難以長久,甚至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同時,涉及款項往來時,雙方應保持理性和清醒,明確款項的性質和用途。
如果是借款,應當通過規范的方式如出具借條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后產生爭議;如果是贈與,也應清楚贈與的條件和后果。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樹立正確的婚戀觀,不要試圖跨越公序良俗的紅線。
法律不僅是維護權益的工具,更是社會道德的底線和準則,它不會為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提供保護。愿我們都能在人際交往中堅守誠信,在法律的框架內處理好財產關系,讓感情和財產都能得到妥善的對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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