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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落實刑事辯護制度,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研討會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主辦,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師協會承辦,浦東新區司法局協辦。會議聚焦“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題,圍繞“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工作機制”“罪與非罪爭議案件中的律師辯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辯護”“減刑、假釋案件中的律師定位和作用”四個議題展開討論。人民法院報已經在頭版報道此次研討會消息的內容,現將會議議題四內容綜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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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
減刑、假釋案件中
的律師定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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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主題發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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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與談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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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黨委副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導)在議題解讀中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尚未就減刑、假釋制度構建系統、完備的體系,對于罪犯在減刑、假釋程序中的權利保障缺乏關注。實踐中,罪犯在減輕、假釋案件中處于相對弱勢且被動的地位,不具備提請程序啟動、委托律師參與等基本權利;執行機關居于強勢主導地位,導致實質化審查的效果有限。如何在減刑、假釋案件中保障罪犯的訴訟權利,實現刑罰社會目的及程序正當化價值,是亟需關注的問題,具體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何種范圍內賦予罪犯獲得律師參與的權利;二是有別于刑事追訴程序的對抗性,律師應以何種定位(辯護、法律幫助抑或其他)參與減刑、假釋;三是律師應當享有何種權利,承擔哪些職責;四是罪犯通過何種途徑、在何種程度上獲得律師參與。加拿大給予罪犯邀請外部人員參與假釋聽證并給予協助的權利,律師通過這種途徑參與聽證程序并獲準就假釋的法律條文如何適用于罪犯進行陳述。實踐證實,律師參與有助于促進假釋聽證程序與決定的公正性與合法性,并促進罪犯正確對待和理解假釋決定,相關做法值得我國借鑒。目前對于減刑、假釋存在“獎賞說”與“權利說”的分歧,兩者體現“實然”和“應然”,或者至少是制度發展的方向。綜上,推進律師參與減刑、假釋程序,應當成為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不是“律師辯護”)全覆蓋的重要環節而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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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謙(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提出應當在減刑、假釋中建立法律幫助制度:
一是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理論正當性基礎。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尚屬空白,但許多監獄已設立公職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為罪犯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反映對律師介入具有現實需求,這種需求在本質上對應的是罪犯獲得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二是域外國家已有相對成熟的經驗。很多國家賦予罪犯在減刑、假釋程序中獲得法律幫助權。如英國允許罪犯通過律師向法庭申請司法審查,對假釋決定提出異議;法國構建了審辯式的假釋程序,執行法官必須聽取被判刑人律師的意見,必要時還須聽取被害人律師的意見。相比之下,我國的減刑、假釋改革偏重于防止司法腐敗,表現為重實體正義和權力制約,對程序正當和權利保障的關注不足,罪犯享有的程序參與權和陳述權較為有限。
三是制度構建需進行系統性改革。包括法律規范的系統性調整、主體權責的系統性重置以及程序運行的系統性重塑。其中,程序運行的系統性重塑必須將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作為重點內容。律師介入的制度建立應當圍繞"權利說"立論,重點發揮三個方面的制度功能:保障罪犯基本權利、有效防止權力恣意、切實推進實質化審查。
四是準確界定律師幫助的具體內容。減刑、假釋程序中律師的法律幫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提供程序性法律咨詢、針對性的個案程序建議、依法收集和提交相關證據、對違法違規線索向檢察院提出專業意見等。這里的“法律幫助”本質上有別于“辯護”,辯護所針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國家追訴機關之間存在根本利益沖突;而減刑、假釋程序中的罪犯與執法、司法機關之間沖突較小,律師的職責范圍相較于刑事辯護律師應當適當縮減。需要強調的是,減刑、假釋程序中的律師幫助不應當僅被定義為辯護權向刑罰執行程序延伸的觸角,其作用不僅是幫助罪犯獲得減刑或假釋,更應該充分發揮其在加強程序監督和促進案件質效提升方面的多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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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朗(上海市律師協會刑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指出,從2001年至今,我國每年處理的減刑、假釋案件平均超過50萬件,涉及大量需要法律幫助的服刑人員,客觀上反映了刑罰執行階段律師參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在立法層面上,法律框架結構尚不健全。如減刑假釋的申請權完全由監獄掌握,罪犯及其委托律師均無權提出申請;審理程序中規定檢察院可以派員參與,卻未賦予罪犯委托律師參與的權利,這些立法空白導致律師缺乏必要的前提和通道參與減刑、假釋。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律師界應當積極建言推動立法,為律師參與到該領域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第二,在司法層面上,實踐操作依賴檢察監督。具體而言,當律師發現服刑人員符合減刑、假釋條件而監獄未予申請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專業意見和證據線索,借助檢察監督權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律師介入減刑、假釋是對刑事辯護工作的延伸發展,契合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改革方向。在當前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律師應當采取雙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積極參與立法完善,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下,推動減刑、假釋領域的相關立法;另一方面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創新探索可行的操作路徑,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開展工作。理想狀態是在減刑、假釋的各個階段都有律師參與,包括申請、審理以及權利救濟階段。通過立法和司法的雙重努力,最終實現對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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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維(上海市律師協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認為,當下減刑、假釋程序的制度定位和實務操作存在嚴重脫節。相關文件要求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實質化審理,落腳點在“審理”而非“審查”,說明從制度層面講,該類程序適用應當具備司法屬性;但從實務操作看,程序的公開性、對抗性和意見聽取的充分性存在明顯不足。《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參與人范圍,包括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申請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卻沒有規定律師參與的程序及權利。規范依據的缺乏直接導致律師在實踐中無從著手;再從觀念層面看,法律職業共同體(包括律師自己)普遍認為這一階段不需要律師介入。上述現象背后存在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是對減刑、假釋程序性質的認識存在搖擺,雖然法律作出了規定,但實踐中并未將其視為司法程序。減刑、假釋案件雖由審判機關辦理且稱為“審理”,但操作上更接近行政審查,程序定位的模糊性直接限制了律師的參與空間。二是對減刑、假釋性質的認知存在分歧,即減刑、假釋究竟是基于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表現良好而由國家給予的一種“待遇”,還是服刑人員享有的一項“權利”?若屬于“權利”,就應當在程序中強調公開性,充分聽取多方意見;若屬于“待遇”,則“不給就不能強求”。從刑法理念發展態勢看,減刑、假釋制度是刑法人道主義的重要體現,應被視為“權利”而非“待遇”。為發揮律師在減刑、假釋案件中的作用,應構建系統性保障機制:一是完善立法與規則體系,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允許律師參與減刑、假釋程序,但這種參與的性質并非辯護,而是法律幫助。二是推進程序適度司法化,在檢察機關不同意申請人及刑罰執行機關意見的情況下,確保服刑人員獲得律師幫助,給予律師會見權和閱卷權。三是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與律師行業整體配合,在“全覆蓋”的框架下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幫助。無論減刑、假釋程序的性質被界定為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應當允許律師參與;行政程序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也具備一定的公開性和對抗性。綜上,要通過完善立法、優化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等,讓律師助力減刑、假釋案件的公正審理,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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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慶生(上海市監獄學會秘書長、一級調研員)認為,構建減刑、假釋案件辯護制度具有重大理論意義:首先,這是充分保障罪犯人權的必然要求。罪犯作為特殊公民,理應享有相應的人權保障。《監獄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罪犯享有的辯護權,但實踐中尚未得到落實,亟需建立相應辯護制度。其次,這是推進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必然要求。完整的刑事訴訟鏈條應當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四個環節,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僅要從審判階段向前延伸,也要考慮向后延伸。
從實踐層面看,構建減刑、假釋案件辯護制度具有以下意義:一是有利于提升案件實質化審理質量,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白皮書》顯示,2021-2023年全國罪犯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書面異議率分別為10.2%、11.8%、15.1%,三年累計上升4.9個百分點,表明案件質量仍有提升空間。二是有利于確保案件審理公正性,以上海為例,2024年減刑率為11.12%,在全國排名第二十六位,與長三角其他省份(浙江為21.29%、江蘇為16.54%、安徽為18.84%)相比明顯偏低。三是有利于提升改造罪犯的社會治理水平,引入律師參與不僅能增強刑罰執行的說服力,提升罪犯親屬的信任度,還能幫助老年犯、過失犯等主觀惡性較低的罪犯更好地適應社會,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在如何構建減刑、假釋案件辯護制度方面提兩點建議:第一,運用創新性思維和方法。一是遵循實踐的內在需求。實踐中財產刑執行給減刑、假釋帶來諸多障礙,需要通過制度建設予以解決。二是遵循刑事政策基本導向,圍繞罪犯悔改表現的真實性、立功表現的有效性、假釋風險評估的準確性等核心內容展開。第二,建立基本制度框架,明確辯護的啟動時間、適用范圍、辯護人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及保障機制等具體內容。減刑案件有7個程序階段,假釋案件有8個程序階段,要確定辯護人介入的具體階段;適用范圍上,先從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入手再逐步推廣;在辯護人定位上,要明確其作為獨立第三方的訴訟地位;在審理程序上,要分類處理,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化程序,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則適用更規范的審理程序,可以參照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在保障機制方面,建議由政法委牽頭出臺減刑、假釋案件辯護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等單位的職責分工。同時,可以構建公職律師與社會律師并軌的辯護格局,對重大案件引入社會律師參與。構建減刑、假釋案件辯護制度不僅有助于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更能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實現刑事司法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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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書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主任)指出,律師參與減刑、假釋在立法、實踐與制度層面均屬空白,在律師辯護全覆蓋的主題下、以刑訴法修訂在即為契機,討論減刑、假釋案件的律師介入意義深遠。自2015年至今,上海律師從不足1.5萬人增至約4.6萬人,但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相對較少,有的律師認為刑事辯護是“雷區”而不愿涉足。對此,司法實踐要進一步落實刑事辯護制度,切實保障律師權益;法院要進一步革新理念,加大無罪判決的力度。在落實刑事辯護制度方面要關注六個方面:其一,偵查機關是刑事訴訟的關鍵部門和關鍵環節,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后續環節中要堅持原則。其二,刑事訴訟制度與法律規范貴在實踐中真正落地、有效運行。其三,刑事案件羈押率偏高不利于保障人權,司法人員需要轉變理念,慎用羈押措施。其四,建立案件“剎車機制”,即案件啟動后若出現問題應及時終止,并讓律師在其中發揮應有的價值與功能。其五,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在刑事訴訟中同樣重要,但對此尚未健全完整保障體系。其六,司法實踐不應僅強調實體正義,更應注重程序規范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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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磊(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在比較滬、浙兩地減刑率的基礎上指出,有必要深思上海減刑率偏低的原因。2021年“兩高兩部”《關于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的意見》要求對特定的4類案件采用開庭的審理方式,似乎暗示對這些案件的減刑、假釋應持審慎態度。當前,刑事案件的處理要區分認罪或不認罪而采用雙軌制,不同于傳統側重報應的司法理念,體現了輕罪治理的理念。但是,我國刑法經十三次修訂新增諸多罪名,一些原本由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規制的行為被納入犯罪范疇。如果在一審、二審階段無法有效保障被追訴者權利,那么通過減刑、假釋進行平衡就顯得至關重要,畢竟理論上減刑最高能減免一半刑期。從監獄改造的角度講,減刑制度為服刑人提供了改造的動力,減刑比例不當將影響改造積極性。在實踐操作中,減刑、假釋由中院審查且以書面審為主,相當于準上訴程序。考慮到對于宣告刑為三年以下的案件,減刑、假釋裁決即使出現錯誤也相對影響較小,故建議參考認罪認罰案件的思路采用雙軌制,對重罪的減刑、假釋引入審判中心主義,律師要在場,形成“準庭審”。此外,按照罪刑輕重實行分級審理,即基層法院原則上書面審理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院原則上開庭審理宣告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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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媛(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從概念辨析入手,提出要區分“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全覆蓋”與“律師辯護全覆蓋”的不同涵義。2017年試點初期,“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全覆蓋”僅要求對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實現辯護律師全覆蓋;2022年則提出了“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從上述變化可見,2017年試點強調一審普通程序案件要有“律師辯護人”(而非“非律師辯護人”);2022年試點延伸至審查起訴階段,表述為“律師辯護全覆蓋”,未限定“辯護律師”。對“律師辯護全覆蓋”需結合權利性質進行理解:英文中較少使用“辯護權”,而用“the right to counsel”(獲得律師幫助權)。國際公約亦采用“律師幫助權”,其范圍廣于“辯護權”。辯護是律師幫助的完全形態,其他法律幫助是律師幫助的不完全形態,二者均屬于律師幫助權,在職能上均應有利于被追訴人。因此,可從廣義上理解“辯護”,即律師幫助,既符合國際標準,確保刑事訴訟各階段被追訴人均應享有律師幫助權,同時也能理順減刑、假釋階段的律師幫助問題。當前減刑、假釋程序正進行訴訟化改造,與刑事執行司法化的政策一脈相承,支持律師協助服刑人的定位與我國減刑、假釋程序的改革方向一致,因此律師介入具有合理性。律師辯護全覆蓋是關于辯護權保障的廣度,有效辯護是其深度與質量,二者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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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衛國(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導、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指出,我國減刑、假釋程序中的律師參與幾近空白,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立法上對律師介入刑事執行程序缺乏明確規定;二是傳統司法觀念把刑事判決的生效等同于刑事訴訟的終結和律師職責的完成;三是監獄行刑的高度封閉性,以及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辦公室作業”模式,制約了律師在其中發揮作用。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律師介入刑事執行程序,參與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勢在必行,理由如下:第一,律師介入是更有效地維護罪犯權利、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的現實需要。減刑、假釋事關罪犯的重大權益,在押罪犯的地位和能力決定了很難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由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十分必要。服刑人員有權會見律師并獲得專業法律幫助,這是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雖然各國減刑、假釋的制度設計存在差異,但普遍允許律師參與行刑程序。其次,律師介入有助于更有力地監督行刑權力,促進刑事司法公正。檢察機關對監獄封閉性的監督有局限性。律師作為一種專業化的社會力量參與到刑罰執行程序,有利于弱化監獄的封閉性,增加監獄管理的透明度。同時,律師介入有助于彌補監獄警察專業能力不足、精力有限的問題。第三,律師介入減刑假釋程序的基礎條件已成熟。近年我國律師的人數、服務水平穩步提升,律師服務已基本解決了刑事案件一審、二審中律師缺位的問題,并推動律師辯護向審前的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延伸,律師服務向審后的執行階段拓展的基礎條件已經成熟。在律師介入的路徑上可以多元化,可以基于罪犯及其家屬的委托、監獄的聘請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其中,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形式,由法律援助機構向監獄指派值班律師,在減刑、假釋案件中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是相對而言更好的一種模式,將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和社會化結合起來,體現一定的中立性。委托代理的模式,雖然能促使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更盡心盡力的服務,但缺乏中立性,在對抗性不足的減刑假釋程序中可能存在一些隱患。律師在減刑假釋程序的具體工作,主要有向罪犯提供法律咨詢與建議、協助罪犯及監獄準備相關材料、參與減刑假釋庭審或聽證會并發表意見、參與假釋適用前的調查評估等。
對于律師參與減刑、假釋程序面臨的瓶頸,建議從三個方面破局:一是更新司法觀念。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制度屬于廣義的刑事訴訟的范疇,辯護職能理應延伸至此。當前我國主流的觀點把減刑、假釋定位為刑事獎勵制度,但不能因此否認其具有一定的權利屬性,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罪犯在程序方面的一些權利是不容置疑的。律師介入刑事執行不是添亂,而是幫忙,是在分擔辦案人員的風險和責任。二是要完善刑事立法。現行立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刑事執行中的律師介入,但也沒有予以禁止,一些法律和司法文件實際上預留了律師介入的空間,有待推進以立法形式確立刑事執行中的律師幫助權,進一步明確律師的相關權利。三是要強化律師的職業技能。涉及減刑、假釋的律師業務,同一審、二審的庭審辯護以及庭前辯護有很大的不同,應當對律師加強業務學習培訓,使之能夠勝任這一新興業務。
閉幕式總結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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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顧問、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律師)就四個議題逐一點評,摘要如下:
關于議題一“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工作機制”,主要涉及三個問題。第一,全覆蓋的范圍與過程。刑事辯護全覆蓋應是“全過程覆蓋”,不僅包括法庭審理階段,還應涵蓋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更需要律師介入,早期介入對維護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作用更大,這也是國外通行做法(如案件啟動后律師立即參與)。目前僅在審判階段覆蓋是不完全的,難以充分發揮辯護作用。當然這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先爭取做到審判階段全覆蓋是第一步。第二,全覆蓋的質量與有效性。當前刑事辯護存在“質量不高、有效性不足”的問題,雖有“有形、有人”,但未實現“有效”,就是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雖有律師參與卻服務質量不高。在未達到有效性之前,不能稱為“有效覆蓋”。所以,需從過程完整性(覆蓋全階段)和效果實質性(實現辯護效果)兩個方面來深化刑事辯護全覆蓋問題。第三,落實有效覆蓋的具體措施。建議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解決有效性問題,具體可分兩種方式:一種是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律所,由政府出資,律師出力,專門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區別于現有補貼式援助;另一種是過渡一下,在現有律所中補貼一些經費,明確用于律所承擔的法律援助案件。這一模式既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也能為青年律師提供成長平臺,還可平衡律師與公訴機關的關系,相當于一部分拿政府薪金承擔法律援助職能的律師,與擔任公訴職能的檢察官只是分工不同,當然這些律師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關于議題二“罪與非罪爭議案件中的律師辯護”,主要談兩個問題。第一,關鍵問題與實踐挑戰。一是排非程序流于形式。非法證據排除是無罪辯護的關鍵環節,但現實中多數排非程序未發揮實質作用,法院需強化對排非程序的重視,否則無罪辯護難以發揮作用。二是立法與司法理解分歧。在無罪辯護中實體問題爭議多是我國刑辯中一大特點,時常會出現事實無爭議,對罪與非罪的觀點卻針鋒相對的現象。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的抽象性導致爭議;另一方面是部分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第二,辯護權的獨立性問題。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明確“律師不得違背當事人意愿,提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但實踐中仍存在理解與執行偏差,需在理念上達成共識,正確理解辯護權獨立性的內涵。
關于議題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辯護”,結合實踐談兩個問題。第一,控辯不平等的根源。量刑協商中控辯雙方力量不對等的原因之一,在于審判中心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需要通過法院保持中立和審判權權威,以平衡控辯地位、解決控辯協商不對等的問題。第二,起訴定罪率的合理性。應正確認識不同訴訟階段證據標準的差別,回歸訴訟本質。
關于議題四“減刑、假釋中的律師定位與作用”,表明一個觀點,即減刑、假釋階段仍需要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保障被羈押人權利。這可視為辯護權的延伸(為爭取減刑、假釋權利而辯護)。目前該階段律師參與幾乎空白,應引起重視并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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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祥青(上海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對研討會的成功舉辦給予充分肯定,并分享了三點體會:一是精彩紛呈、收獲良多。從研討內容看,既有如何落實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的“硬件建設”方案,又有如何提升刑事辯護有效性的“軟件建設”意見;既有側重梳理、解決刑事辯護現實問題的理性思考;也有關注刑事辯護向偵查、執行前后延伸的前瞻規劃;既有建構理想刑事辯護制度的應然思考;也有實現有效刑事辯護制度所需條件、資源、步驟等的實操建言。二是關注司法本旨、實現公正裁判。立足實現更好辯護和更好裁判的目標,有必要首先重視司法裁判制度的本旨及運行機理;即通過“訴訟兩造充分抗辯,彼此達成一定共識,法官據此居中裁判,最終實現定分止爭”的司法目的。其次是法官應當努力做到“有訴請就必有應答”裁判要求。相關回應應當堅持“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情理法的深度融合,以及法秩序的高度統一性。再次是重視司法文化建設和法律人的素養養成。其中強化職業共同體意識,養成理性平和表達的職業習慣是當務之急。三是關注知行合一、貴在抓緊落實。全天研討不乏真知灼見,呈現豐碩思想成果。下面的期許就是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與目標導向,穩打穩扎、抓好落實。用實際行動推動刑事司法制度不斷進步。

素材提供丨刑事審判庭
會議整理丨陳瑋、黃一笛、張欣悅
本版攝影丨董雪皓
責任編輯 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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