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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湘陰縣經營家具店的肖新良刷到一條短視頻,視頻為30秒未剪輯的消防車救援畫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體字“三井頭步行街在四樓上做事的一個人,滴到二樓的一個做事的人身上兩人一起受傷了”。
據報道,視頻中的事故發生在湘陰縣弼時街,有人從4層墜落到2層樓體外置腳手架平臺上,消防員正在組織救援。視頻發布時,湘陰縣老城區部分街區正在進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內容包括統一門面房廣告招牌樣式等。
肖新良說,當時他自然而然地認為,有人墜樓必然是因為樓房建筑質量不達標。于是他在評論區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一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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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12字的評論收到了6個點贊和1條留言,IP屬地顯示為湖北的網友“蔣建良”在肖新良的評論下留言“那你就不曉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廣告公司的”。
這個“他”,說的就是當時的湘陰縣委書記李鎮江,統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開始的。
令肖新良沒想到的是,湘陰縣公安局以他發表的12字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絡上起哄鬧事”為由,告知他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他處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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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天道好輪回。
公開資料顯示,李鎮江于2021年任湘陰縣委書記,2024年7月被“雙開”,當年10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鎮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如果李鎮江沒有落馬,這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會是什么,我們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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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公安機關認定的違法是尋釁滋事,這明明應該是侮辱或者誹謗才對。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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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么湘陰公安機關不用侮辱或者誹謗而用尋釁滋事呢?
理由很簡單,因為有《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2009年4月3日)明確規定,切實提高對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重要意義的認識。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能正確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直接原因是對有關法律理解不當、定性不準,深層次的原因是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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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適用《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2009年4月3日),這就是妥妥的不違法。
果如是,公安局局長怎么向縣委書記交差啊?畢竟誰也料不到縣委書記這么快會落馬。
那是不是應該給這位肖先生送個錦旗,畢竟他敢批評縣委書記,這樣的勇氣不是一般人能具有的。
2025年8月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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