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率先推動了國內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工作,出臺了《深圳市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那么實施效果究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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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正式公布了個人破產成績單。接下來,筆者根據深圳破產法庭負責人的回答,總結《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四年以來的真實效果。
1、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539件,大部分為創業群體
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產法庭四年來累計裁定受理個人破產申請539件,化解糾紛債務1.93億元,其中350名債務人為個體工商戶、企業股東或經營者,債務人中創業者群體占比約65%。
可見,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一大批“誠而不幸”的負債人得到了拯救。
2、破產方式選擇:90%的負債人選擇破產重整
根據《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申請可以選擇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種方式。在所有的破產申請中,有超過七成申請人選擇了破產重整程序,有近三成選擇破產清算程序,而選擇破產和解程序的申請人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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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中,適用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件占90%以上,體現出絕大部分債務人選擇積極的方式來償還債務。
3、個人破產受理率低,法院受案率低于10%
在實施《個人破產條例》的四年里,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通過“深破繭”系統接受個人破產輔導的人數超過10000人,輔導后仍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的人數也達到了6000人以上,而法院最終裁定受理的人數僅為539人,占比不足10%,凸顯出個人破產的合格率不高。
根據該破產法庭負債人透露,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不滿足申請條件,比如社保不滿足要求;二是存在許多債務人妄圖通過個人破產來逃廢債,比如瞞報財產、轉移財產、不當處分財產、虛構債務、借款去向不明、從事與其自身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虛假陳述、奢侈消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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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林某個人破產案中,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等)分給前配偶,同時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均由林某承擔。對于這種明顯通過離婚轉移財產、只保留負債的,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法院對林某的個人破產清算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結語
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橋頭堡,走在了司法改革的前沿,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和實行更是國內首例。
在深圳的帶領下,同為經濟特區的廈門也于2025年4月啟動了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即將正式施行。除此以外,包括浙江、江蘇、山東等省市也推出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類個人破產程序,相信個人破產制度很快就會在全國普及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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