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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要在2025年9月1日“實施”的社保新規定,我還是有所疑問的。
這只是一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就是說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不繳社保”的約定無效,并不等于一定要繳社保。不過,這顯然會給中小企事業單位壓力,因為勞動者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或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從2025年9月1日開始,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社保,那么上班族就可以要求辭職,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這一新規定相當于把要不要交社保的決策權從中小企業主或用人單位手里轉移到了打工者手中。
對這一新規定,我是贊成的。我一向是贊成提高全社會福利水平的。
不過我覺得對于社保本身,應該進行改革。而不能說將高額的社保費用直接轉嫁到用人單位身上。
繳過社保的人都應該知道,社保并不是以個人工資為基準繳納的。這就導致我們中很多人繳納的社保相對程度是偏高的。
于是,這就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壓力。用人單位壓力一升高,那么用人成本就上升了,而用人單位在輸出商品和服務。
這個時候,升高的成本勢必將小部分轉嫁到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上,進而可能會導致商品和服務的成本更高,所以商品和服務漲價也就有了可能。
這一結果是有著清晰的邏輯線條的,并不是一句如某人所說的那么輕松,“普及性社保所造成的那部分漲價,我相信是我們的市場能夠承受的。”
為什么只讓市場承受,而不是讓其他高收入群體承受呢?
據說某個地方為了讓社保有盈余,全面降低了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從而結果是社保年年盈利,全民醫保和養老待遇平均水平大幅提高。
那么為了避免市場中的商品和服務漲價,我覺得有必要降低公務員和部分高收入群體的特殊福利待遇。
而另一方面,社保的繳納不應該設定一個統一的繳費基數。因為一旦有了這個設定,會導致社保的繳納不是以個人的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的,而是以全社會的平均工資水平繳納的。
而全社會有富有貧,這必然導致那些低收入者繳納的社保偏高,而高收入者繳納的社保偏低。
結果是,不同收入人群享受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卻是一樣的。
所以為了公平起見,應該讓高收入者繳納更高的社保,低收入者繳納更低的社保,最終社保池里的資金仍然是那么多,而全社保不同收入的人群享受同樣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才是對的。
另一方面,如果可以借鑒其他地方的辦法,比如大幅降低公務員的特殊福利待遇,保證公務員、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那不就是一樁天下大同的大好事?
當然,應該看到,改變是慢慢來的,也有很多需要改變的地方。希望有一天,社保的繳納方法更科學,遵循高收入者多繳納的原則,而每個人最終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該盡可能趨同。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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