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張先生(化名,下同)是廣東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房屋。
因有鐵路建設項目途經張先生居住住址的南邊,且修建鐵路時需占用其房屋外的圍墻一角,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就在張先生房屋周邊鉆井,且鐵路線路兩側也未設立安全保護。
近距離的高鐵不僅制造大量噪音,嚴重影響張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而且致使房屋大面積斷裂,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張先生向市政府郵寄了《請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 請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市政府簽收后,認為張先生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對其不予答復。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先生委托盛廷律師團隊,承辦律師幫助張先生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信息
法院:廣東省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2) 粵 1521 行初 124 號
原告:張某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訴求:1、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對原告進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
主要承辦律師:#彭婷婷律師 #張翼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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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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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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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另查明,市政府所提交的《張某房屋與鐵路平面關系示意圖》顯示,涉案房屋四周建有磚混圍墻,圍墻右下角 0.01 平方米位于鐵路用地紅線內,但位于實際建設的鐵路下方,兩者在空間上不重合。
市政府確認涉案鐵路線路兩側尚未設立安全保護。
本院認為,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的法定主體,故市政府負有對涉案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法定職責。
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及事實,張某主張的房屋其主體結構未在涉案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但因修建鐵路占用了房屋外的圍墻一角,對此,市政府亦應當予以補償。
張某認為由于涉案鐵路建設的施工行為,已對涉案房屋造成破壞,不適宜居住,并堅持該房屋屬于征收土地范圍內;同時,張某又提到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問題,認為基于實用性和安全性,行政機關也應將未納入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一并予以征收。
本院認為,設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目的是防止影響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才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拆除;拆除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并非只要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都必須拆除。因此,市政府不具有對涉案房屋必然實施征收的法定職責。
綜上,張某請求市政府對位于涉案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主張的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市政府也應當秉承以人為本,合理行政原則,基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房屋實用性、居住安全健康等因素考慮,在房屋現狀調查清楚后,依照法定程序,綜合考量處理形式及補償問題。
市政府收到張某的涉案申請后未加以區分處理,且未作出回復的行為違法,依法應予糾正。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市人民政府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60 天內,對原告張某申請的安置補償請求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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