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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防城港一網友反映,他在2025年7月22日下午因為會車糾紛被一名開奔馳車的女子威脅。
該網友稱,會車時他已經提前避讓,但該女子要求其倒車讓路,他拒絕后,該女子拿出一本證件稱:“要不然,我就拿證了哦!”
該網友表示,該女子疑似公職人員,僅憑車牌就報出了他的家庭住址和姓氏。隨后,他向當地警方及12345熱線投訴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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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事人表述,他將事發時的相關視頻發出后,7月31日晚,當地派出所民警來到其父母家中,打電話要求刪除視頻,并向奔馳女司機道歉。
事件引發網民關注,輿論對“亮證女司機”的身份表示懷疑,并傳言其是當地公安部門領導藍某某。
經廣西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核實,網傳“亮證女”為公安部門某領導的消息為不實消息,視頻中的“亮證女”與傳言的藍某某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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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真好笑,公眾關心的是“奔馳女司機亮證”的女司機到底是誰,官方竟然跟民眾玩“躲貓貓”,只告訴你她不是誰,就是不告訴你她是誰。
這下子,連《人民日報》都看不下去了。
8月2日,就“奔馳女司機亮證”事件,@人民網評 發文:在風波有演變成風暴的趨勢下,輿論想聽的不是“她不是誰”,而是“她是誰”。碎片化發布消息,已經不適合當前的工作開展和發揮回應輿論的作用。反而會帶來負面效應,折射當地調查工作不夠系統、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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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女司機亮證”,如果不是公職人員,可能就構成招搖撞騙的違法行為。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盜用、冒用個人、組織的身份、名義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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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分為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對冒充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以其他虛假身份進行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必須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這里規定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地位,或者某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用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地位的行為。
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招搖撞騙行為。這里規定的“招搖撞騙”行為,其行為特征就是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公信力以及社會的正常秩序。盡管行為人的招搖撞騙行為也可能是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假冒編造的虛假身份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誤以為這些違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他人或某一類職業的人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社會秩序,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這既是其行為的本質特征,也是其行為最實質的危害所在。
三、其違法行為的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政治待遇、經濟利益或者榮譽稱號等。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為了給被侵害人造成一種心理上的威脅,使之不敢反抗,其目的是搶劫、強奸的,則構成了搶劫罪和強奸罪。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有必要對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軍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別保護,這與《刑法》規定的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的主要區別是:①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詐騙行為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物的所有權。②客觀方面不一樣。招搖撞騙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虛假的身份進行詐騙;詐騙行為則是編造虛假理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來騙取公私財物。③主觀方面不一樣。招搖撞騙行為的主觀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包括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詐騙行為的主觀目的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本條第三款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這里規定的“以其他虛假身份”,是指假冒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的身份,進行的欺騙行為。如冒充律師、記者、教授、高干子弟、企業家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
我們坐等官方消息。
2025年8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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