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這么一條新聞著實無語——
【當地警方:水庫放生貓動機為祈福非違法犯罪】近日,有人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迎咀水庫區域放生大量貓一事引發關注。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相關人員介紹,經過調查,放生者有10人,均為外地人,大概放生了400只貓。清城分局相關人員表示:“他們看到這里山清水秀,帶著祈福的目的購買了大概400只貓(共3000斤),運到了我們清城區這里,同時還投放了大批的貓糧。從目前調查的情況來看,他們的主觀目的不是違法的。暫時還沒有涉及我們公安部門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他們在放生貓之前,已經多次從事這種放生活動,放生魚苗、泥鰍等。” 央廣網
看到這個“放生動機為祈福”非違法犯罪,我有點繃不住。公共事件難道不應該是“論跡不論心”嗎?我管你主觀上是祈福還是詛咒,造成了惡劣后果那就該受到嚴懲。什么時候“祈福”動機成了免責金牌了?當地警方以“主觀目的是祈福”為由暫不認定為違法犯罪,完全是混淆了行為動機與行為后果的法律評價體系。
法律層面評價的是行為及其后果,而不是你為什么要那么干。 無論放生者內心多么多么“虔誠”,其行為已產生客觀危害。畢竟家貓被棄于野外存活率極低 ,還可能傳播疫病 ,捕食本土鳥類破壞生物多樣性 ,貓死了尸體還可能污染那個水庫的飲用水源 。
而我國《水污染防治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 《生物安全法》等相關法律 均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開展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以及隨意放生可能危害生態系統的行為。真的沒違法犯罪嗎?我不信找不到對應法條。
再說了,警方提及放生者“多次從事放生活動” ,這說明其并非是偶然行為,明顯更應該具備對放生規范的基本認知義務。明知水庫是水源地仍大規模放生,是否存在“應當知道可能造成危害而放任”的間接故意?這值得執法機關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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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塘鎮人民政府就此事發布情況通報稱,經核查,現場山林發現有部分貓只,山路旁有遺留貓糧。水利部門對水庫水域開展了全面巡查,暫未發現溺亡貓只;生態環境部門對周邊水體進行取樣檢測,主要水質指標均達標;將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環境監測、現場消殺和事件調查,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處理,同時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官方通報“暫未發現溺亡貓只”“主要水質指標均達標” ,但這僅是即時狀況,大量貓只竄入山林后的長期生態影響比如如捕食鳥類、傳播疾病的隱患并未消失 。執法要是僅以“未見即時嚴重結果”為由不予介入,實際上就是對潛在風險的漠視。
另外警方表示“暫未涉及公安部門管轄的違法犯罪”,可能指的是不涉及刑案或顯著的公共安全事件。但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放生者本來就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行政責任罰款啦,或者民事責任賠償啦。這需要相關部門介入去調查認定,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將線索移送。現在這不咸不淡的回應感覺跟“甩鍋”似的,實在是缺乏部門聯動執法的主動性。
此外,現在的“放生”早已異化為了一種“生意”。有網友提及此次放生貓不止400只,而是超過1000只5444斤,總價3萬余元,明碼標價“救貓”,每斤5塊到8塊5元。這種將生命量化的“功德買賣”,極大可能刺激“捉—賣—放”的黑色產業鏈,從而進一步背離了保護生命的初衷。
而且家貓本就缺乏野外生存能力,此類放生實際上就是“放死”。正規動物救助需經過隔離檢疫、健康評估、領養程序等科學流程,絕非匆匆忙忙一放了之。某些群體將“道德優越感”置于生態規律之上,純屬極端的利己主義。
當然我也知道,那些群體是真的覺得自己在做好事,外人盡管再怎么不解,也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沒辦法跟那種邪教式的狂熱去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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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祈福”縱然是情感表達,但絕不能凌駕于法律與科學之上。對于此類事件,執法部門應該積極作為,讓每一次“偽善”的放生,都受到法律的審視。雖然我知道我說了沒用,但我還是期待當地相關部門能給出更負責任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方案,讓“放生”回歸善意本質,而非異化為生態災難的導火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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