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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的證明標準
也迪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應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八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提交了連續年度的、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審計機構資質、審計方法以及相關財務會計報告完整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明顯瑕疵的,可以認定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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