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社保,又稱失地農民社保。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核心原則是 “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需 “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旨在確保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依然能夠享有穩定的生活保障,避免陷入生活困境。
除了直接的經濟補償,社會保障是補償體系的關鍵環節。若遭遇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行政機關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可借助法律手段捍衛權益,推動征收程序合法合規進行。
案情簡介
徐某等57戶系#黑龍江 省某村村民,因高速工程建設項目,他們的土地被征為國有。目前,多位村民的土地已經被占用,雙方也已簽訂征地協議,但村民及戶內成員至今未獲得社會保障安置。
村民們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律所指派#付順托律師、#董欣玥律師兩位征拆律師主要承辦此案。
二位律師幫助多位村民向市政府郵寄了履職申請書,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答復。為此,律師幫助村民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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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信息
案號:黑政復決【2025】81號
復議機關:黑龍江省政府
申請人:徐某多戶
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社會保障補償安置義務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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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順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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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欣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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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復議機關受理后,向被申請人制發《提出答復通知書》,市政府簽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復議機關提交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復議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十條“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履職請求事項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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