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后,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民營經濟崛起,但正規金融體系主要服務國有企業,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需求難通過正規渠道滿足,民間借貸活躍,非法集資等亂象滋生。1997年刑法修訂前,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完善,對非法金融活動監管靠行政法規,缺乏刑事制裁手段,打擊力度不足。1997年《刑法》增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明確法律適用,維護金融秩序。一、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二、犯罪構成要件(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比如,一些企業沒有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擅自開展類似銀行存款業務,向社會公眾吸納資金,這就具備了非法性。在現實中,有的企業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幌子,實則未獲得合法的金融牌照,私下招攬投資者存款,此類行為就觸碰了非法性這一紅線。(二)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企業不能心存僥幸,認為只要不是大規模的公開宣傳就不算。即使是在小范圍內口口相傳,但如果傳播范圍逐漸擴大,且企業對此持放任態度,同樣可能被認定為具備公開性。例如,某企業主在朋友間宣傳自己的資金籌集計劃,朋友又將消息傳播給其他人,企業主明知卻未制止,最終導致吸收資金的信息廣泛擴散,這種情況也符合公開性的特征。(三)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一點很好理解,企業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利息、分紅或者其他形式的回報,以此吸引他們投入資金。比如,承諾年化收益率遠超正常市場水平的理財產品,就存在利誘性的嫌疑。(四)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如果企業吸收資金的對象是特定的親友、單位內部員工等,且沒有超出這個特定范圍進行宣傳和吸納,一般不構成此罪。但如果在親友間集資后,親友又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傳播并吸收資金,企業對此知情且參與其中,那就可能被認定為具備社會性。三、定罪量刑標準(一)基本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些情形之一的,也在此量刑幅度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會被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形的,也在此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形的,適用此量刑幅度。(二)從輕、減輕及免罰情節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共同犯罪,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在資金籌集中,務必了解法律的規定,規范自身的經營操作,不要逾越法律邊界。一旦遭遇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要第一時間向專業法律人士請教,積極探尋合法且合規的應對策略,為企業的平穩、健康發展筑牢堅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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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后,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民營經濟崛起,但正規金融體系主要服務國有企業,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需求難通過正規渠道滿足,民間借貸活躍,非法集資等亂象滋生。1997年刑法修訂前,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完善,對非法金融活動監管靠行政法規,缺乏刑事制裁手段,打擊力度不足。1997年《刑法》增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明確法律適用,維護金融秩序。
一、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比如,一些企業沒有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擅自開展類似銀行存款業務,向社會公眾吸納資金,這就具備了非法性。在現實中,有的企業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幌子,實則未獲得合法的金融牌照,私下招攬投資者存款,此類行為就觸碰了非法性這一紅線。
(二)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企業不能心存僥幸,認為只要不是大規模的公開宣傳就不算。即使是在小范圍內口口相傳,但如果傳播范圍逐漸擴大,且企業對此持放任態度,同樣可能被認定為具備公開性。例如,某企業主在朋友間宣傳自己的資金籌集計劃,朋友又將消息傳播給其他人,企業主明知卻未制止,最終導致吸收資金的信息廣泛擴散,這種情況也符合公開性的特征。
(三)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一點很好理解,企業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利息、分紅或者其他形式的回報,以此吸引他們投入資金。比如,承諾年化收益率遠超正常市場水平的理財產品,就存在利誘性的嫌疑。
(四)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如果企業吸收資金的對象是特定的親友、單位內部員工等,且沒有超出這個特定范圍進行宣傳和吸納,一般不構成此罪。但如果在親友間集資后,親友又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傳播并吸收資金,企業對此知情且參與其中,那就可能被認定為具備社會性。
三、定罪量刑標準
(一)基本量刑幅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些情形之一的,也在此量刑幅度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會被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形的,也在此列。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形的,適用此量刑幅度。
(二)從輕、減輕及免罰情節
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共同犯罪,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在資金籌集中,務必了解法律的規定,規范自身的經營操作,不要逾越法律邊界。一旦遭遇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要第一時間向專業法律人士請教,積極探尋合法且合規的應對策略,為企業的平穩、健康發展筑牢堅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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