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早已成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一種經濟行為。
網友咨詢: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張揚律師解答: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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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揚律師補充:
非法集資行為可能構成的犯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從而構成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張揚律師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美國休斯頓大學法學研究生,執業20余年復合型法律專家,在復雜法律問題分析與實務解決方案面擁有豐富經驗。以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構建持久信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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