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左某系某輔導班實際經營人。2023年3月19日15時左右,左某在代其他老師上課時,利用被害人趙某(女,時年11歲)想當班長、喜歡玩具的心理,在第一節課課間趁單獨與趙某在教室之機,抱起趙某放下后,親了趙某額頭,后讓趙某在淘寶上選購了一個玩具,并讓趙某到玩具柜再選一個,承諾放學后給趙某。
第二節課上課期間,左某讓趙某去教室對面的辦公室拿紙杯,在趙某進入辦公室后,左某隨即從教室內出來,觀察走廊內沒有其他人后進入辦公室,從身后抱住趙某,將雙手從趙某上衣下擺處伸進衣服摸趙某肚子、胸部,后將手拿出隔著衣服摸了趙某屁股一下,又將雙手伸進趙某褲子摸腿部、陰部,趙某推開左某的手,借口上廁所打算離開,左某又從正面抱住趙某親了額頭一下,后趙某從辦公室跑出進入廁所。
當日放學后,趙某將左某上述行為告知母親,趙某的母親于當日15時50分左右報警,左某當日被民警口頭傳喚到案。經濟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處鑒定,趙某額頭擦拭物檢測出左某的DNA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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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法院判被告人左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無客觀證據相印證,被害人陳述無法排除經人誘導,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定罪理由
目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增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取得巨大進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別是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仍有發生,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質效,根據相關配套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部規范性文件,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案中,在被告人左某拒不供認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認定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因而案件證據的審查與判斷是審理的重點和難點。
本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陳述能否采信以及該陳述能否與其他若干間接證據相印證是審理的重中之重。依據上述兩部規范性文件確定的證據審查和采信原則、證明標準,通過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進行獨立審查,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審查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運用正面證真、反面證偽的證明方法,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被告人左某構成猥褻兒童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陳述的主要事實客觀、真實
第一,報案及時、案發自然。趙某案發當日回家后隨即將被左某猥褻的事實告知母親,其母親在確認趙某沒有撒謊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趙某陳述穩定、自然。公安機關分別于案發當日、次日、一個月后三次詢問趙某,趙某對左某讓其到辦公室拿紙杯、親其額頭、在辦公室猥褻其的過程作了較為詳細、完整的陳述,且前后陳述穩定、一致。
第三,趙某對于細節的描述符合該年齡兒童的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趙某案發時系年滿十一周歲的小學五年級學生,有一定的是非觀念,已經具備了較強的記憶、表達能力。
第四,可以排除誣告、陷害可能。時任趙某班主任的亓某某證實趙某性格活潑開朗、熱心,積極參加班里活動,喜歡和同學、老師交流,平時沒有撒謊的習慣。趙某的母親在得知趙某被猥褻后,已第一時間告知趙某這種事不能騙人,必須說實話,趙某明確表示是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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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的陳述與其他在案證據形成印證關系
第一,趙某陳述的左某讓其去辦公室拿杯子的情節,與證人陳某某證實的左某叫一個女同學出去相印證。
第二,趙某陳述的左某親其額頭后讓其在手機上選購一個玩具的情節,與左某手機中調取的網購玩具記錄、趙某額頭檢出左某DNA分型的DNA鑒定意見相印證。
第三,趙某陳述的其進入辦公室后左某隨即進入辦公室、二人在辦公室沒有說話的情節,與監控視頻顯示的左某隨即進入辦公室、之后視頻內沒有說話聲相印證。
第四,趙某陳述的左某將手從其上衣下擺處伸進摸其肚子和胸部的情節,與監控視頻顯示的趙某進入辦公室前衣服下擺正常下垂,出來后下擺向內卷起的細節相印證。
第五,趙某陳述的左某將雙手伸進其褲子摸腿和陰部的情節,與監控視頻顯示的左某從辦公室出來后先后聞兩手的行為相印證。
三、被告人左某的供述與辯解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第一,公安機關對左某詢問、訊問八次,被告人左某對案件細節供述出現多次反復、前后矛盾,且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
首先,關于二人如何進入辦公室的問題,左某稱趙某想喝水,其讓她到辦公室找紙杯,先是辯稱趙某找不到杯子喊其去的辦公室,后稱其擔心趙某找不到杯子自己緊跟著去的辦公室,再后又稱聽到趙某喊,其才去的辦公室,前后反復,且該辯解與趙某陳述、證人證明左某主動讓趙某去辦公室以及監控視頻中聽不到趙某喊老師的聲音相矛盾。
其次,關于在辦公室干什么的問題,被告人左某在第一、第二、第五、第七次筆錄中稱與趙某談論買玩具、當班長的事,而在第三、第八次筆錄中稱與趙某談論買玩具、看班次表、調班換老師的事,前后反復,且該辯解與監控視頻中聽不到有談話聲相矛盾。
再次,關于聞手的問題,被告人左某在第二次筆錄中稱是在撓癢,仔細觀察視頻后又稱是在聞手,但不知道為何聞手,而在第三次筆錄中稱因有臭蟲,自己用手捏碎,之前民警問為什么聞手時其沒有想起來,前后矛盾。
最后,關于是否接觸過趙某的問題,被告人左某在第四、第六次筆錄中均稱與趙某沒有身體接觸、沒有親學生額頭,而在公安機關向其告知DNA鑒定結果后的第八次筆錄中辯稱其用手摸了趙某額頭一下,前后矛盾,其沒有接觸趙某的辯解與DNA鑒定意見相矛盾。
第二,被告人左某對自己的異常舉動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關于網購玩具、放學給玩具的行為,根據左某辯解,趙某要求當班長、換班,在趙某有求于左某的情況下,左某不但上課中間為趙某網購玩具,下課后又主動讓趙某拿走一個玩具,違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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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左某蓄意實施猥褻行為,過程緊湊且合乎邏輯
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左某先是要求趙某去辦公室拿杯子,為其方便實施猥褻創造二人獨處的條件,然后緊隨趙某走出教室,在走廊內兩次看向大廳確認無人后隨即進入辦公室并有掩門動作;二人在辦公室待了二分四十秒左右,趙某跑出辦公室進入廁所,左某從辦公室出來后在走廊內先后聞了雙手,進入教室后隨即退至門口附近,之后走出教室門在走廊內扭頭看了從廁所出來時趙某的狀況。
左某利用趙某喜歡玩具、想當班長的心理,先在親了趙某后,讓趙某在其手機上選購了氣泡膠玩具,在辦公室實施了猥褻行為后,放學時又主動讓趙某拿走了一個搟面條的橡皮泥玩具。上述行為看似是漫不經心,實則是蓄意實施的邏輯嚴密的系列行為。
綜上所述,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被告人或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經驗常識,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準確理解和適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本案中,未成年被害人趙某陳述的被猥褻的細節非親歷不可知,結合其他證據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該陳述客觀真實,且與在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相反,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前后反復、矛盾,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且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綜合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左某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
案例源自《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9輯第1585號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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