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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職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卓某某。
被申請人: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號。
法定代表人:陳國平,局長。
申請人卓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工單編號:XXXXXXXX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日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2025年1月7日通知申請人補正。2025年1月15日收到補正材料,本機關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為購買到昆山市某商店銷售的“萌萌火烈鳥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對生日蠟燭”涉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故于2024年11月2日依法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過短信方式回復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1.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適用依據錯誤。被申請人未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未履行法定職責。2.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中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無主觀過錯。”本案中,申請人作為舉報的特定對象,商戶亦未退賠也未達成和解,也不滿足“危害后果輕微”“沒造成危害后果”的條件,“當事人無主觀過錯”要由當事人證明,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身認為,申請人也充分證明商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也具有相應罰則,申請人的舉報完全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全部規定,被申請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程序違法,應予撤銷。3.行政執法文書若不能說明作出處理或決定的理由,不僅影響行政執法的規范性和權威性,也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產生,難以令行政相對人信服,應予撤銷。4.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回復的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函;2.短信告知截圖;3.交易訂單截圖;4.實物圖片;5.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等。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舉報材料,舉報昆山市某商店,稱其在商家餓了么網店上購買“萌萌火烈鳥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對生日蠟燭”,到貨后發現該店鋪在生產和銷售裱花蛋糕過程中使用了非食用性塑料制品作為裝飾品,裝飾品塑料火烈鳥和羽毛直接接觸蛋糕,收到的“仙女棒呲花派對生日蠟燭”煙花為“三無”產品,缺乏任何中文標簽和廠家信息,且商家涉嫌無證銷售煙花爆竹,故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要求依法查處。被申請人收到其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11月5日進行登記并進行核查。經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4日已收到過申請人通過12345服務熱線提交的相同舉報線索,被申請人已對該舉報線索依法處理完畢,并履行了告知義務。2024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經核查后認為申請人的舉報內容與前次舉報線索相同,并無新的證據提供,屬于重復舉報,其舉報商家無證銷售煙花事項,非被申請人職能,經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請人該不予立案決定。以上處理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2.被申請人已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重復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本質上是對投訴舉報處理結果不滿,被申請人對重復舉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于重復處理行為,依法不應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函、附件及郵寄詳情;2.案件來源登記表2份;3.昆山12345服務熱線工單;4.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5.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6.現場筆錄;7.證據提取單(現場檢查照片);8.詢問筆錄;9.進貨憑證截圖、供貨商資質截圖及銷量截圖;10.責令改正通知書;11.拒絕調解說明;1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3.2024年8月21日不予立案審批表;14.2024年8月22日短信告知截圖;15.2024年11月18日不予立案審批表;16.短信系統發送截圖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12345服務熱線提交的工單,投訴舉報昆山市某商店(以下簡稱被舉報人),申請人稱其在被舉報人的餓了么網店上購買蛋糕,到貨后發現仙女棒屬于“三無”產品,并且蛋糕上有羽毛,其查詢后發現此羽毛不能與蛋糕直接接觸,造成蛋糕污染,故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予以登記并開展核查。2024年8月21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被舉報人法定代表人在場陪同,現場未見含有羽毛、塑料火烈鳥的裱花蛋糕成品,但在倉庫發現有羽毛、仙女棒生日蠟燭。查看被舉報人餓了么平臺,案涉蛋糕銷量為1。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現場拍照固定證據。2024年8月21日,被申請人對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稱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案涉蛋糕銷量為1,制作蛋糕所用火烈鳥、羽毛、生日蠟燭都是從淘寶購入,在制作完蛋糕后直接將火烈鳥、羽毛裝飾品放置于蛋糕上。其不知道蛋糕制作中不能放置上述產品,不會再用此類產品制作蛋糕。賣仙女棒的網店顯示已關閉。被舉報人之前沒有因為該事項被行政處罰過。被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憑證截圖、供貨商資質截圖及銷量截圖等,并出具拒絕調解說明。經被申請人查詢,被舉報人之前沒有因為該事項被行政處罰過。2024年8月21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8月21日,被申請人經核查后認為,被舉報人銷售標簽標識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仙女棒、蠟燭的行為,向被舉報人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舉報人不再銷售。被舉報人制作蛋糕使用非食品級裝飾品不符合GB3165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7.2項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所述違法行為,鑒于被舉報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經批準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8月22日,被申請人通過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主要內容為:“關于你投訴舉報昆山市某商店銷售不可食用裝飾物、仙女棒標簽不符合規定問題,經核查,已責令商家立即改正下架相關產品。鑒于被舉報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我局不予立案。……”2024年11月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舉報材料,申請人稱其在昆山市某商店開設的餓了么店鋪購買的“萌萌火烈鳥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對生日蠟燭”存在生產和銷售裱花蛋糕過程中使用了非食用性塑料制品作為裝飾品,裝飾品塑料火烈鳥和羽毛直接接觸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對生日蠟燭”煙花為“三無”產品缺乏任何中文標簽和廠家信息,且被舉報人涉嫌無證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故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要求查處、告知處理結果、賠償并獎勵。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予以登記并開展核查。被申請人經核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已收到過申請人通過12345服務熱線提交的相同舉報線索。經被申請人核查,該舉報反映被舉報人使用非食品級裝飾品制作蛋糕及銷售“三無”產品事項并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屬于重復舉報。關于其舉報被舉報人無證銷售煙花事項,并非被申請人職責。被申請人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經批準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通過發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主要內容為:“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你對昆山市某商店(工單編號:XXXXXXXX)的投訴,卓先生您好關于您舉報的昆山市某商店一事,我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進行核查處置,并于2024年8月22日向您告知處置結果。1、針對被舉報人使用銷售不可食用裝飾物、仙女棒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問題,已責令商家下架并停止經營。鑒于被舉報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不予立案。……此外您反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問題,非我局職能,建議向主管部門反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投訴舉報函;2.短信告知截圖;3.交易訂單截圖;4.實物圖片;5.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6.投訴舉報函、附件及郵寄詳情;7.案件來源登記表2份;8.昆山12345服務熱線工單;9.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0.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1.現場筆錄;12.證據提取單(現場檢查照片);13.詢問筆錄;14.進貨憑證截圖、供貨商資質截圖及銷量截圖;15.責令改正通知書;16.拒絕調解說明;17.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8.2024年8月21日不予立案審批表;19.2024年8月22日短信告知截圖;20.2024年11月18日不予立案審批表;21短信系統發送截圖等。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屬于本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投訴舉報已經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有爭議并能夠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按照投訴舉報流程重新予以處理;投訴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重復。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申請人通過12345服務熱線提交的工單,經核查后認為被舉報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并無不當。2024年11月5日,被申請人再次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經核查,申請人的舉報內容與2024年8月14日的投訴工單內容相同,且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被申請人認為屬于重復舉報;對被舉報人無證銷售煙花事項,因非被申請人職責,被申請人依據《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其已履行職責,亦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針對工單編號:XXXXXXXX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3月14日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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