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案“情節顯著輕微”的教義學展開:即使是所謂財務總監,也可以不定罪
觀點:在金融犯罪治理中,既要堅守法益保護底線,亦需警惕“身份入罪”的思維慣性,讓刑事制裁的鋒芒始終對準真正的秩序破壞者。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巴中市某投資公司(化名)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廣告宣傳、承諾高息(月息1.6%-2%)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1.06億元,造成6276萬元損失未清償。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1月至9月受公司股東委托,每月領取1500元報酬指導會計做賬;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受指派保管6張涉案銀行卡,協助資金收支。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緩刑;二審改判無罪。
(二)裁判要旨
- 證據存疑排除入罪:公司股東證言稱何某某為“財務總監”,但薪酬水平、工作內容與職務性質明顯不符,關鍵證據矛盾未排除合理懷疑。
- 行為實質審查:保管銀行卡、指導做賬僅屬非法集資流程中的邊緣環節,未直接實施宣傳、攬資等核心行為。
- 情節顯著輕微出罪:受雇參與部分環節、未獲取高額利益且危害性輕微,符合《刑法》第13條“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書規定。
二、法律分析:邊緣幫助行為的教義學展開
(一)構成要件符合性:主客觀要素的雙重限縮
- 客觀行為:幫助行為的“實質危險性”判斷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與公眾財產權,幫助行為的入罪需以“實質促進法益侵害風險”為前提。
- 何某某保管銀行卡、指導做賬的行為,雖客觀上為資金流轉提供便利,但未直接擴大集資規模或加速風險外溢,與核心實行行為(宣傳、攬資、資金池操控)缺乏緊密因果關聯,屬“中性業務行為”。
- 主觀明知:對違法性的“未必故意”排除
- 共同犯罪要求幫助者對正犯行為的違法性存在明知或應知。何某某作為臨時受雇人員,未參與公司決策會議、未接觸集資宣傳資料,僅依指令完成技術性輔助工作,難以認定其對整體非法性存在明確認知。
(二)違法性階層: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適用
- “情節顯著輕微”的規范內涵
- 《刑法》第13條但書是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綜合判斷標準。何某某案中,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為“抽象秩序違反”,而未造成具體財產損失擴大(涉案銀行卡資金未用于新增集資),且薪酬水平(總計1.4萬元)顯著低于犯罪收益,符合“量”與“質”的雙重輕微性。
-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
- 對于未直接擾亂金融秩序、僅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的輔助行為,應優先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追責實現規制,避免刑事制裁泛化。
(三)罪責層面:期待可能性的缺失
- 何某某作為低層級受雇者,在經濟依附關系下缺乏拒絕參與違法行為的現實選擇空間。刑法不應強求普通從業者在就業壓力下對雇主的全部業務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否則將過度壓縮公民職業自由。
三、辯護意見的理論歸納
- 證據不足之辯
- 控方未能證明何某某具有“財務總監”的實質權限,形式頭銜與客觀行為嚴重背離,證據鏈條存在斷裂。
- 構成要件排除之辯
- 保管銀行卡、指導做賬屬中立幫助行為,未對法益侵害產生“現實、緊迫的危險”,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實行行為標準。
- 違法性阻卻之辯
-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未達刑事可罰程度,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應通過行政法實現充分評價。
- 罪責豁免之辯
- 受雇參與邊緣環節、缺乏違法性認知與反抗能力,期待可能性顯著降低。
四、司法啟示:從個案到類案的規則提煉
何某某案確立的“實質參與標準+情節綜合量化”裁判規則,為同類案件提供三重借鑒:
- 穿透身份標簽:崗位名稱、雇傭合同等形式證據需與客觀行為、薪酬水平等實質要素交叉驗證;
- 構建“情節輕微”的量化指標:參與時長、報酬數額、行為與損害結果的關聯度應作為核心判斷參數;
- 激活但書條款的司法功能:對爭議案件優先運用第13條實現出罪,避免機械適用分則條文。
結語
何某某案的無罪判決,是刑法教義學對“邊緣幫助行為”出罪路徑的生動詮釋。它警示司法者:在金融犯罪治理中,既要堅守法益保護底線,亦需警惕“身份入罪”的思維慣性,讓刑事制裁的鋒芒始終對準真正的秩序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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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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