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名義貸款責任對以貸還貸”未增添風險,銀行損失與名義貸款人行為無涉,名義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一、案例基本情況:為何銀行員工需要關注?
某農商行客戶班某某因資金周轉艱難,于 2018 年借王某某作為“名義貸款人”申請 300 萬元貸款,以償還其此前承接的韋某某名下 300 萬元舊貸。王某某獲取好處費 3200 元,其后主動退繳。
銀行痛點:此筆貸款最終造成損失,然而檢察機關判定王某某無需擔責,核心緣由在于:“以貸還貸”未增添風險,銀行損失與王某某行為無涉。
二、關鍵爭議點:銀行損失究竟該由誰埋單?(對銀行從業者的啟示)
- 風險傳導路徑分析
- 舊貸風險未消弭:班某某原承接的 300 萬元貸款已具違約之可能,銀行未于舊貸到期前有效把控風險,此乃損失的根本成因。
- 新貸僅為“過橋”:王某某名義貸款的資金徑直用于歸還舊貸,未拓展銀行債權規模,風險依舊聚焦于同一債務人班某某。
類比闡釋:恰似將到期信用卡賬單進行分期還款,債務總額未變,僅是延緩還款時間。
- 銀行審查責任不可轉嫁
- 銀行明知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仍予以批準放款,應視作自主的風險研判
- 若因債務人資信劣化導致損失,歸屬于正常的信貸風險范疇,與名義貸款人無直接關聯。
- 操作合規性焦點
- 是否虛構貸款用途:倘若銀行系統準許“借新還舊”且材料完備,名義貸款人不構成欺詐。
- 是否突破集中度管控:若單戶授信總額未超限,不引發系統性風險。
三、銀行風控改進建議(從案件反推管理漏洞)
- 強化貸后資金閉環監控:對于“以貸還舊”類業務,規定資金需徑直劃轉至原貸款賬戶,以防通過第三方賬戶流轉致使資金被挪用。
- 建立“過橋貸款”專項風控規則:設定債務重組類貸款標識,從而觸發更為嚴苛的:
- 原債務人還款能力復評;
- 抵押物價值動態評估;
- 新舊貸款關聯性審查。
- 嚴控“名義借款人”操作:
- 雙錄要求:針對非實際用款人的面簽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留存其知悉法律責任的證據。
- 資金流向穿透:責令提供新舊貸款關聯憑證,以確保用途的真實性。
四、爭議行為定性指南
(一線業務人員自我審查清單)
風險行為
合規操作要點
名義貸款人收取好處費
即刻終止合作并向合規部門匯報
貸款用途表述模糊
責令提供上下游合同、付款憑證
資金短期回流
觸發風險預警機制,開啟貸后檢查工作
五、對銀行維權的啟示
若發現類似風險事件,建議施行以下舉措:
- 追責方向調整:著重追究實際用款人(本案班某某)的違約責任,而非名義貸款人。
- 證據固定要點:匯集新舊貸款關聯流水、債務人資信變化記錄,以證明損失與換貸行為不存在必然聯系。
- 內部問責機制:針對未識別舊貸風險的經辦人員開啟責任倒查。
個人觀點,AI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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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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