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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上海典韻律師事務所
在這個春意盎然的早晨,窗外的陽光透過窗簾灑在書桌上,空氣中彌漫著淡淡的花香。我一邊聽著輕柔的音樂,一邊坐在電腦前做裁決書初稿的最后一次核對。音樂緩緩流淌,仿佛在訴說著案件的每一個細節,而春天的氣息則讓我感受到一種寧靜與平和。有了AI 的協助,我感覺力量得到了延伸,想記錄下每個案件辦完后的心得。
窗臺上,這個案件的案卷材料堆得很高,爭議焦點錯綜復雜,既有本請求,又有反請求,雙方各執一詞,爭議點非常明確,但也非常復雜。最終,我們三位仲裁員通力合作,只開了一次庭,其他都是通過書面審理方式完成。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我們最終完成了這份近4萬字的裁決書。讓我感到欣慰的是,裁決初稿獲得了兩位邊裁老師的一致好評,在三人以上合議的案件中能團隊合作、互相學習彌補的感覺真好。
一、案情簡介
案件背景是這樣的: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份《B健康食品生產項目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是**萬元,工期187天。A公司作為承包方,負責鋼結構工程的施工;B公司作為發包方,負責支付工程款。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B公司提出了多項工程變更,A公司也按要求完成了這些變更。然而,到了工程款支付的時候,雙方卻“掐”起來了。
A公司(申請人)的主要訴求是:B公司拖欠工程款,要求支付工程款、變更款、質保金,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A公司還提出,B公司在卸貨時撞壞了門柱包邊,要求支付維修費用。
B公司(被申請人)則提出了反請求,認為A公司存在嚴重的工期延誤,要求A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并扣除相應的罰款。B公司還主張,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導致工程驗收延遲,因此拒絕支付部分工程款。
簡單來說,這個案子就是“你欠我錢,我告你違約;你說我工期延誤,我反告你拖欠”。雙方你來我往,爭議點非常明確,但也非常復雜,尤其是工期順延的認定,涉及設計變更、天氣影響、現場條件、交叉施工、疫情等多重因素。
二、工期順延認定的關鍵思路
1.設計變更的影響
- A公司主張:合同外新增8項變更,每項需順延15天,累計120天。
- 仲裁庭認定:設計變更確實影響工期,但A公司未能提供每項變更對關鍵路徑的具體影響證據。因此,仲裁庭未完全采納A公司的主張,而是綜合考慮變更的影響,酌定給予部分順延。
2.天氣因素的影響
- A公司主張:施工期間共有36天下雨,應順延36天。
- 仲裁庭認定:雖然合同未考慮下雨天氣的影響,但并非所有雨天都會導致全天無法施工。仲裁庭綜合考慮天氣對施工的實際影響,酌定給予部分順延。
3.現場條件及交叉施工的影響
- A公司主張:因B公司未能及時提供施工條件,導致工期延誤,應順延28天。
- 仲裁庭認定:現場條件和交叉施工確實影響工期,但A公司未能提供具體的延誤天數證據。仲裁庭綜合考慮現場條件的影響,酌定給予部分順延。
4.疫情的影響
- A公司主張:受疫情影響,材料運輸和施工進度受阻,應順延15天。
- 仲裁庭認定: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確實對施工進度產生影響,因此酌定給予一定的順延。
三、工期順延的最終認定
仲裁庭綜合全案證據,認為A公司主張的工期順延因素客觀存在,且有合同依據,但A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撐其主張的全部順延天數。因此,仲裁庭酌定給予A公司70天的工期順延。結合實際完工延遲118天,A公司應承擔48天的工期延誤責任,并支付**元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四、裁決亮點
1.證據審查的細致性
- 仲裁庭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特別是對A公司提出的設計變更、天氣影響、現場條件及疫情等因素進行了逐一分析,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合同條款的精準適用
- 仲裁庭嚴格依據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工期順延的約定,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裁決的法律依據充分。
3.綜合考量與靈活處理
- 在工期順延的認定中,仲裁庭不僅考慮了A公司提出的順延因素,還結合了B公司的抗辯意見,最終通過綜合考量,酌定給予A公司70天的工期順延,體現了仲裁庭在復雜案件中的靈活處理能力。
4.裁決的平衡性
- 仲裁庭在裁決中既考慮了A公司的合理訴求,也維護了B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了裁決的平衡性,避免了偏袒任何一方。
五、辦案啟示
1.工期順延認定的復雜性
- 工期順延的認定涉及多方面因素,仲裁庭需結合合同約定、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2.證據的重要性
- 在工期順延的認定中,證據的充分性和關聯性至關重要。當事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其主張,否則可能無法獲得仲裁庭的支持。
3.合同條款的明確性
- 合同條款的明確約定是仲裁庭裁決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盡可能明確工期順延的條件和程序,以避免后續爭議。
4.仲裁庭的靈活處理
- 在復雜案件中,仲裁庭需具備靈活處理能力,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決。
六、選擇仲裁的優勢
在工程案件中,選擇仲裁而非訴訟具有顯著優勢,尤其是在涉及復雜技術問題和專業性較強的爭議時。以下是仲裁相較于訴訟的主要優勢:
1.專業性
- 仲裁員通常由具有豐富工程經驗和法律知識的專家擔任,能夠更好地理解工程案件中的技術細節和行業慣例。相比之下,法院法官可能缺乏工程領域的專業知識,難以對復雜的技術問題作出準確判斷。
2.高效性
- 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程序更為高效。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安排審理時間,避免法院排期過長的問題。此外,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為終局,避免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上訴程序,進一步節省了時間和成本。
3.保密性
- 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裁決結果和審理過程不對外公開。這對于涉及商業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工程案件尤為重要,能夠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商業利益和聲譽。
4.靈活性
- 仲裁程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進行靈活調整,例如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仲裁規則等。這種靈活性使得仲裁更適合處理跨國或跨地區的工程糾紛。
5.可執行性
- 仲裁裁決的域外執行優勢:根據《紐約公約》(全稱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裁決在全球160多個締約國之間具有高度的可執行性。這意味著,一旦仲裁裁決作出,當事人可以在公約締約國的法院申請執行,而無需重新審理案件。相比之下,法院判決的域外執行通常需要通過復雜的司法協助程序,甚至可能面臨對方國家法院的重新審查,執行難度較大。例如,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美國、英國、德國等締約國直接申請執行,而法院判決則可能需要經過繁瑣的承認與執行程序,甚至可能因法律制度的差異而被拒絕執行。
6.當事人自主性
- 仲裁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仲裁員和仲裁程序,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相比之下,訴訟中當事人無法選擇法官,可能面臨不確定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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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杭州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工程法律評審專家,連續多年獲評國際權威爭議解決法律評級機構Benchmark Litigation建設工程領域“爭議解決之星”。
周蘭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杭州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生態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政協浦東新區六屆、七屆委員,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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