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動司法履職深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2023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了全省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自2019年我省建立行政爭議化解平臺以來,至2023年第三季度,全省法院累計成功化解行政案件12358件。全省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目標,支持促進政府在行政程序環節化解矛盾糾紛,既促進依法行政,又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本報從這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中,選擇四件,予以報道。
府院聯動:六年土地官司實質性化解
——某勘探局訴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案
【基本案情】
某勘探局于2008年、2009年取得兩宗共計64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2015年11月27日,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某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某市自規局)作出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
2019年案涉土地擬用于某信息科技產業園項目,但因前述問題,辦理項目規劃條件許可和規劃設計許可時未獲通過。
2020年10月,某勘探局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市自規局作出處理。但因前述土地問題,一直無法妥善處理,建設項目一直停滯。其間,累計發生購地款、建安費用、手續及配套設施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1700余萬元。
2021年7月,某勘探局向某區法院(集中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市自規局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無償收回土地決定,并責令某市自規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化解經過】
某勘探局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起訴期限。某區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托我省法院構建的行政爭議訴前實質性化解機制,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屬地法院)行政爭議化解中心進行訴前化解。某市法院主要領導積極組織案涉相關行政機關召開行政爭議化解會議。某勘探局出具承諾函,承諾2022年年底前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全面建設。某市政府采納了某市法院的意見建議。2022年1月6日,某市自規局作出撤銷原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長達六年的糾紛被成功實質性化解。目前,案涉信息科技產業園項目已經完成全部3億元投資,項目順利投入生產,創造了就業崗位,帶動著周邊配套產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發展。
消除顧慮:新官理舊賬30萬元獎勵可兌現
——某建筑安裝公司訴某縣政府、某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獎勵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某縣政府印發燃煤鍋爐淘汰實施方案,對拆除采暖燃煤鍋爐,縣財政給予每噸5萬元的獎勵。某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案涉小區拆除工作。某建筑安裝公司拆除案涉小區鍋爐,但政府承諾的獎勵補貼款一直未能支付到位。2022年8月,某建筑安裝公司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縣政府、某縣生態環境分局支付拆除鍋爐的獎勵款30萬元。
【化解經過】
從爭議發生到起訴已經7年,超過了起訴期限。某建筑安裝公司起訴時尚欠燃氣公司工程款30余萬元,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壓力。某市中院與某縣法院展開聯合化解。該案時間跨度較長,現任領導擔心被追責不敢貿然發放補貼款。法官及時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溝通,多角度釋法明理。為消除行政機關負責人顧慮,告知某市中院、市監察委員會、市司法局聯合下發《某市行政爭議化解責任豁免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最終表示會積極履行義務。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某縣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某縣法院依法審查后出具行政訴前調解書,案件圓滿化解。
充分調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化解僵局
——某建設集團公司訴某縣住建局、某縣政府解除PPP項目協議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某縣政府經公開招標,確定某建設集團公司為某縣教育園區綜合管廊(一期)和道路基礎設施PPP項目中標社會資本方,授權某縣住建局作為本項目的實施機構。2018年12月,某縣住建局與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協議,其中約定某縣住建局負責項目規劃選址、項目可研編制審批及立項。為推動項目實施,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但某縣住建局一直未完成批準項目用地等前期必要準備工作。2021年7月,某建設集團公司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某縣住建局、某縣政府已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請求判決解除PPP項目協議,責令其支付損失和違約金共計1.02億余元。
【化解經過】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和訴求,并詳細梳理其訴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組織雙方座談交流,多次背對背協調、面對面溝通,及時跟進調解情況。經反復釋法析理、答疑解惑,雙方均同意解除PPP項目協議,由某建設集團公司經辦公會研究后先行確定賠償數額和賠償依據,某縣住建局通過縣政府常務會和縣委常委會研究,再行確定具體意見。經多輪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和解協議。某市中院以行政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如下:解除某縣住建局與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的PPP項目協議;某縣住建局賠償某建設集團公司經濟損失1300余萬元,此款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政府誠信:協議無效賠償三百多萬元
——北京某消防設備公司、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訴某開發區管委會解除投資協議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9年,北京某消防設備公司響應招商引資號召,與某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某開發區管委會向該公司交付工業用地80畝,使用年限為50年。該公司繳納432萬元土地出讓款……2016年4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某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80畝土地新址位于某路段北側,新址劃分為40畝、20畝、20畝三部分,分別向該公司三個子公司(包括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履行相應土地交付義務。2016年6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80畝土地的位置變更。2016年8月,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約定的土地上進行建設。2017年,某縣國土資源局以非法占地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某縣人民政府復議維持處罰決定。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涉案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均被拆除。2020年,北京某消防設備公司、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申請某縣法院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解除《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某開發區管委會賠償損失363.21萬元及評估費6.31萬元。
【裁判結果】
某縣法院一審認為,某開發區管委會與北京某消防設備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等協議,實質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因某開發區管委會不具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定職權導致協議無效,最終造成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被拆除,故某開發區管委會應予賠償該公司的合理信賴利益損失。綜上,判決某開發區管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河北某管道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評估費合計369.52萬元,并駁回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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