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B貿易公司與C煤業公司在2021年1月1日簽訂《1號煤炭買賣合同》,約定B貿易公司向C煤業公司購買10萬噸煤炭,單價為500元/噸,總價為5000萬元;并約定若B貿易公司未如約支付貨款,C煤業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B貿易公司與A供應鏈公司在2021年1月2日簽訂《2號煤炭買賣合同》,約定B貿易公司向A供應鏈公司出售10萬噸煤炭,單價為400元/噸,總價為4000萬元;為了配合B貿易公司拓展市場,A供應鏈公司擬將本合同項下煤炭銷售給B貿易公司指定采購商D電力公司,若B貿易公司及D電力公司均正常履約,A供應鏈公司除收取結算差價外,按年化收益率15.6%向B貿易公司收取已付款項的固定收益,雙方的結算方式為:最終結算金額=A供應鏈公司與D電力公司最終結算的金額-A供應鏈公司的預付款收益(預付款收益按年化收益率15.6%計算)-A供應鏈公司支付的費用(如運費等);若B貿易公司正常履約,D電力公司違約,A供應鏈公司除向B貿易公司收回已付款項外,按年化收益率24%向B貿易公司收取利息;若B貿易公司違約,A供應鏈公司按年化收益率24%向B貿易公司收取利息,且有權自行售煤且不再向B貿易公司支付任何款項,售煤所得貨款不足以彌補其向B貿易公司已付款項時由B貿易公司補足。
上述協議簽訂后,A供應鏈公司向B貿易公司支付4000元貨款,B貿易公司出具《貨權轉移證明》,表示愿意將其從C煤業公司購買的13000噸煤的貨權轉移給A供應鏈公司,C煤業公司根據B貿易公司的指示將貨權變更至A供應鏈公司名下(指示交付)。
后因B貿易公司并未如約支付貨款,C煤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BC公司簽署的《1號煤炭買賣合同》;并請求A、B公司連帶返還10萬噸煤。同時,法院依申請查封了A供應鏈公司實際控制的案涉10萬噸煤。
2.案件爭議
A、B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買賣還是借貸?A供應鏈公司是否有權占有訴爭煤炭?
3.法院判決
3.1 依法解除B、C公司簽署的《1號煤炭買賣合同》,B貿易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C煤業公司購煤款5000萬元。
3.2 A供應鏈公司在其對B貿易公司的債權范圍內對拍賣10萬噸煤的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3 駁回C煤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4.律師評析
4.1 根據與案涉10萬噸煤炭相關的《1號煤炭買賣合同》和《2號煤炭買賣合同》所載煤炭單價顯示,B貿易公司明知且故意高買低賣,A供應鏈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釋,A、B雙方的交易有違買賣關系常理;此外《2號煤炭買賣合同》特別約定,無論B貿易公司或D電力公司是否違約,也無論煤炭市場價格是否波動,A供應鏈公司均不承擔任何交易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符合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特征。A、B雙方虛假的買賣合同關系雖無效,但隱藏的借貸關系有效。
A供應鏈公司控制出借款項所購案涉煤炭的所有權及售出煤炭的收款權,待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余款再返還給B貿易公司,實質是B貿易公司指定煤炭的買方D電力公司后,將煤炭所有權及售出煤炭的收款權讓渡給A供應鏈公司作為借款擔保,B貿易公司出售煤炭后的價款優先償還A供應鏈公司的借款,此種交易模式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AB雙方虛假的買賣合同關系雖無效,但隱藏的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卻有效。
案涉證據證明:C煤業公司已經根據B貿易公司的指示將貨權變更至A供應鏈公司名下, A供應鏈公司已完成了擔保物權的公示,取得了訴爭10萬噸煤的擔保物權,對該10萬噸煤的占有系有權占有。但作為讓與擔保物,實際所有權人仍是B貿易公司。即使C煤業公司解除與B貿易公司的《1號煤炭買賣合同》,C煤業公司對該10萬噸煤享有的也僅是債權,根據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的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A供應鏈公司的擔保物權優先于C煤業公司的債權,故C煤業公司無權要求A供應鏈公司返還該10萬噸煤。
A供應鏈公司與B貿易公司在《2號煤炭買賣合同》中約定,若B貿易公司違約時,A供應鏈公司有權自行售煤并不再向B貿易公司支付任何款項的條款,違反禁止流質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應當轉化為清算型擔保。如B貿易公司有不能償還借款本息等違約行為,A供應鏈公司可就B貿易公司用于擔保的煤實現擔保物權,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自行售煤,但煤的所有權仍屬于B貿易公司,A供應鏈公司僅有優先受償權,扣除約定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B貿易公司。
4.2 根據《1號煤炭買賣合同》約定,若B貿易公司已無力支付貨款,C煤業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現B貿易公司未支付貨款,C煤業公司訴請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雙方合同應予解除。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C煤業公司起訴僅要求返還10萬噸煤,未要求賠償損失。但因該10萬噸煤的貨權已為A供應鏈公司有權占有并要求實現擔保物權,實際已經無法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故而C煤業公司只能要求B貿易公司返還合同解除當時的等值價款(解除當時煤炭總價款為5000萬)。
5.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
第六十八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第二款規定處理。回購對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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